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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96年自用車燃料費未繳車輛使用人請注意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07-09-29
歡呼歡呼歡呼
連江縣公路監理所關心您,九十六年自用車汽車燃料費自七月一日起繳交,至七月三十一日已截止,所有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公路監理所已經寄發,車主未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繳納者,請務必於十月十五日前至本所補單繳納
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繳納或未繳納者,監理所表示,按車種、逾期時日及欠繳金額,依交通部公告施行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予車主不同等級的罰款,汽車最高罰鍰達三千元,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機器腳踏車最高罰鍰為六百元;若逾期不繳納罰鍰及汽燃費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如果駕駛人的車輛已不堪使用,為避免車輛繼續累欠汽燃費,監理所建議,車主請洽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失竊車則請向警方取得報案證明以後,辦理失竊註銷或報廢等手續。燃料使用費則繳至報停、報廢或註銷前一日止,如有溢繳,按實際未使用日數計算退費。
公路監理所祝福駕駛朋友行車平安,任何有關車輛檢驗、燃料費繳交以及違規罰款等監理業務的疑問,歡迎鄉親逕電監理所(0836)22694詢問,或逕自進入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www.mvdis.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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