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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96年縣長盃游泳分齡錦標賽,請踴躍報名參加 | |
作者: 南竿遊子 < > | 發表時間: 2007-10-11 |
連江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辦理九十六年縣長杯分齡游泳錦標賽於10月27日星六上午9時至下五5時,請即日起至10月17日止接受報名,報名電話:馬祖高中 Tel:22436轉14、15分機 高金國老師、姜繼興先生 Fax:23676 國中小報名可至各學校訓導組長報名再傳真至馬祖高中,以下為本活動競賽規程,請參考。 連江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九十六年縣長杯分齡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普及游泳運動,提昇游泳技術水準,培養游泳優秀人才。 二、指導單位:連江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 連江縣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各鄉公所、連江縣立各國中小、馬祖高中 五、承辦單位:連江縣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六) 上午9時至17時 七、比賽地點:連江縣立珠螺溫水游泳池 八、比賽組別: (一)國小一~三年級男生組: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國小在學學生。 (二)國小一~三年級女生組: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國小在學學生。 (三)國小四~六年級男生組: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國小在學學生。 (四)國小四~六年級女生組: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國小在學學生。 (五)國中男生組: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國中在學學生。 (六)國中女生組: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國中在學學生。 (七)高中男生組: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高中在學學生。 (八)高中女生組: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高中在學學生。 (九)青年男生組:20~29歲(民國七十六年~六十六年生),在學高中學生,不得參加。 (十)青年女生組:20~29歲(民國七十六年~六十六年生),在學高中學生,不得參加。 (十一)中青男生組:30~39歲(民國六十六年~五十六年生)。 (十二)中青女生組:30~39歲(民國六十六年~五十六年生)。 (十三)中年男生組:40~49歲(民國五十六年~四十六年生)。 (十四)中年女生組:40~49歲(民國五十六年~四十六年生)。 (十五)壯年男生組:50~59歲(民國四十六年~三十六年生)。 (十六)壯年女生組:50~59歲(民國四十六年~三十六年生)。 (十七)長青男生組:60歲以上(民國三十六年以前出生者)。 (十八)長青女生組:60歲以上(民國三十六年以前出生者)。 九、比賽項目: (一)個人組 (二)團體接力組 (一)個人組 (1)國小一~三年級男、女生組 自 由 式:25公尺 蛙 式:25公尺 (2)國小四~六年級男、女生組 自 由 式:25公尺 蛙 式:25公尺 (3)國中、高中男女生組 自 由 式:25公尺 蛙 式:25公尺 (4)青年組、中青組、中年組、壯年組、長青組(男女) 自 由 式:50公尺 蛙 式:50公尺 (二)團體接力組 (1)國小一~三年級組100公尺男女自由式打水接力(男女各2人,每人25公尺) (2)國小四~六年級組150公尺男女自由式接力(男4人,女2人,每人25公尺) (3)國中組200公尺男女自由式接力(男女各4人,每人25公尺) (4)高中組400公尺男女自由式接力(男女各8人,每人25公尺) (5)青年組200公尺男女自由式接力(男女各4人,每人25公尺) (6)壯年組200公尺男女自由式接力(男女各4人,每人25公尺) (7)長青組200公尺男女自由式接力(男女各4人,每人25公尺) 十、比賽資格:凡居住本縣縣民及本縣高中、國民中小學學生,得以機關團體或個人名義參加。 十一、競賽辦法: (一)每人參加項目限報二項(接力不在此限),凡經報名後,不得無故棄權。 (二)本比賽採用計時決賽制。 十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十月十七日止。 十三、報名地點:馬祖高中 Tel:22436轉14、15分機 高金國老師、姜繼興先生 Fax:23676 國中小報名可至各學校訓導組長報名再傳真至馬祖高中 十四、獎 勵: (一)六(人)隊以上每項目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狀及獎牌,六(人)隊以下只錄取二名。 (二)團體接力賽六隊以下錄取二名,頒發冠、亞軍獎杯及獎狀,六隊以上錄取前三名頒發冠、亞、季軍獎杯及獎狀 十五、規 則: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十六、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關同樣之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比賽時如果對裁判有不服意見時,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交保證金參仟元;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活動費用。 十七、附 則: (一)如有資格不符事實者,立即取消該項比賽資格,已賽完成績不予計算,所頒發獎牌、獎狀、獎盃一律繳回。 (二)選手身分證件必須隨身攜帶,以便查驗,否則不予出賽。 (三)本比賽出發時嚴禁跳水。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宣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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