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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第五屆青年盃慢壘錦標賽 | |
作者: 馬祖慢壘會 < > | 發表時間: 2007-10-12 |
連江縣第五屆青年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辦法 計畫依據: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人口倍增計畫」辦理 一、 宗 旨:推展全民運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地區動態休閒運動,增進學 子課外優良運動,厚植馬祖運動競爭力,藉由慢速壘球運動強化健康體魄、改善社會運動風氣。鼓勵社區民眾及學子積極參與,落實運動生活化,實質倍增運動人口。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連江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活動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7、28日。 活動地點:連江縣福沃運動場慢速壘球場。 六、活動方式:公開組(球員不得跨組比賽)。 比賽球棒:慢壘專用木棒。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4~2006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定球-大揚KY-1000、KY-3000 八、參加資格: (1) 報名日期:96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止。 (2) 報 名 費: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本次比賽將嚴格執行。保證金貳仟元,將於開幕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3) 報名方式:連江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63號 聯絡人:游恆毅 電話:0836-25422/0937053764 傳真:0836-22570 E-mail:henryyou123@yahoo.com.tw (4)報 名 表:1.每隊限報二十名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者,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九、開幕典禮: 96年10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00於連江縣福沃運動場慢壘球場舉行。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96年10月17日(星期三)晚上七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連江縣福沃運動場慢壘球場。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辦法: (1) 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 (2) 最佳打擊獎、最佳守備獎。 十二、保險:競賽期間主辦單位負責投保意外險。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身份證字號,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每場六十分鐘、決賽每場七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本次球賽預賽每場採六十分鐘,決賽每場七十分鐘之限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2.總失分較少者3.總得分較多者4.相關球隊商率決定5.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 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3、4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審查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所有先發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1. 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 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縣。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十八、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4~2006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十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並公布之。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c5f51d1773ee5bb25f2ffd080a5ce0f5.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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