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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謹向兩位無辜受連累的東引警員致歉,並敬覆王元法先生
作者: 林利中 < > 發表時間: 2007-10-21
首先對家弟與王元法先生爭執事件,造成鄉里負面觀感,還有兩位無辜受連累的警察先生,在此一併致歉。

針對王元法先生對本人的不實指控,本人回應如下:

1.事發後,本人親至警分所向您當面表達歉意,並大聲責斥教訓又來警所的家弟,相信這一幕您都親眼所見(現場有王村長及警員可作證)。

2.本人除了很誠懇的先向您致歉外,同時也接受您的要求條件,限一天內請當事人向您口頭當面道歉,您也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此事本人還請張議員出面協調,但隔天您又反悔,要求一定要「登報道歉」,您出爾反爾,又作何解釋?

3.您在上篇文章中直指本人說:「既使他到馬祖也沒有事,我真的很想問他:法院是你家開的嗎?」這是您是完全扭曲事實,當天事後我對警察先生有說,希望能讓他們私下達成調解,雙方都有工作,跑法院都需要浪費雙方時間,根據過去案例都只是拘役幾天或易科罰金,以後大家還要見面,何不化敵為友,根本沒說過「既使他到馬祖也沒有事」這句離譜的話。

王先生,我道歉賠不是在先,自始至終都對您深感歉意,但您事後的言行已經對我造成傷害,經請教過律師朋友,本人限您三日內在馬資網上公開道歉,否則將對您另案提出在網路上傳播不實謠言,涉嫌加重誹謗罪的告訴。另外,當事人妻子向您購買安麗產品四至五年,購買約金額三十萬上下,從來不見您隨貨附上收據或發票,您口口聲聲說原價賣給當事人,請問誰會相信?還有,安麗那麼大的公司會沒有收據或發票嗎?您是否有逃漏稅之嫌,本人也要另案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要求查明。

又您明知當事人之妻也來自大陸,她讀書不多,您卻經常趁當事人不在家,灌輸當事人之妻不正確觀念,慫恿其購買產品。舉例說,您教她說只要多吃維他命可以少吃飯,導致當事人妻子經常不煮飯,經常餵食小朋友吃維他命,這也是當事人之所以生氣,導致後來口角紛爭的原因。關於王先先為了推銷產品,不擇手段而誤導當事人之妻,當事人之妻已表示願意與王先生在法庭當面對質,並願意接受測謊。
作者: 王元法 < > 發表時間: 2007-10-21
林利中你好.你到底有沒有說他到馬祖也沒有事這句話,希望你憑良心說話.有人在場.我想我也不必再說了,關於營養品的事情,我有沒有這樣說,希望你拿出證據.可以到法院說.
作者: 小新 < > 發表時間: 2007-10-21
應該雙方都有錯
何必要把事用這麼大
還是和解吧
作者: 成大可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東引小小小地方,爭吵不休也只會兩敗俱傷,張議員調解大家都請見好就收;是非曲直目前焦點已經模糊,雙方的委曲已經申訴,雙方的道理各有角度;親愛的鄉親,是是非非爭強好勝已經鬧翻地方,我們都知道『人非聖賢 』的道理,既往不咎既往不究吧!大家以後還要天天見面,千萬不要狹路相逢冤家路窄冤冤相報!遠親不如近鄰,請兩造都熄火吧。
筆者來擺一桌充當和事老,東引鄉親家和萬事興萬歲!
敬祝王先生事業春風得意 林先生家庭幸福美滿
 
作者: 王元法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林利中 wrot

{本人除了很誠懇的先向您致歉外,同時也接受您的要求條件,限一天內請當事人向您口頭當面道歉,您也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此事本人還請張議員出面協調,但隔天您又反悔,要求一定要「登報道歉」,您出爾反爾,又作何話.}
10月14日晚上,你其弟在警察所公然辱罵我時,我自以為修養還算不錯.當時就跟警察說.請你其弟向我道歉,可是你弟扭頭就走出了警察所.我所說的道歉也沒有說是口頭道歉, 也沒有說限一天之內.警察後來打電話叫你上來協調,你一到警察所,瞧都不瞧我一眼,聽完警察事情經過後,你說這種事他到馬祖也沒有事,當時有人在場的,事後你是有向我說對不起,可是不一會兒,你弟又到警察所門口向我叫囂,叫我有種出去.你不覺得你弟的態度非常惡劣嗎?你如果是開明的人,事情就不會到現在這樣子,我也沒有說是口頭道歉,何來說出爾反爾.希望你弟做為一個堂堂男子漢,要敢做敢當.也希望你不要模糊焦點.至於你弟媳說她買了三十萬產品.這一點我們可以在法院公開對質,你就不用擔心了.
作者: 張曼玉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可能很多人看了並不了解其中原委,可否請王先生說明一下:你未何無緣無故會被人大罵呢?是不是你做了何事引起當事人的不滿,通常沒有人是會無緣無故漫罵人的.
作者: 林利中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敬告王元法先生:

由於您昨天在網路上公開傳播關於本人的不實謠言,造成本人名譽損失至鉅,本人已經給了您一次機會,希望您在三天內公開向本人致歉,結果您不但毫無悔意,而且今天又再說寫說:「警察後來打電話叫你上來協調,你一到警察所,瞧都不瞧我一眼,聽完警察事情經過後,你說這種事他到馬祖也沒有事,當時有人在場的」,竟再一次公開造謠,二度損害本人名譽,本人將於今天下午前往東引警察所,控告您涉嫌加重誹謗罪。希望您下午能帶證人來,證明本人的確有說過:「這種事他到馬祖也沒有事」這句話。由於一切即將進入司法程序,本人將不會再回應您的文章,我們讓中華民國公正的司法,來作判決吧!

最後,本人再一次向兩位無辜受連累的東引警員致歉,並期待連江縣警局派人來東引調查事件始末,還給兩位警員清白。
作者: 小新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王先生你雖然不是公務人員,但在公家單位上班,視同公務人員,你看看公務人員法,還是和解吧。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14- 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直銷乃營利事業,公務員不得兼職★

總之,你能兼職的種類只有:

1.非營利的、教學工作: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2.營利的:投資不屬於你服務機關監督之下的公司,且股份最多只能佔10%。
作者: 王元法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林利中先生.自己有沒有講,心裡最清楚.那就法院見吧.
作者: 張曼玉 < > 發表時間: 2007-10-22
王先生:你累了嗎?送妳一箱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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