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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一樣的籃球照片(馬祖對金門) | |
作者: 兔子 < > | 發表時間: 2007-12-20 |
我今天看到馬祖日報的地方動脈新聞有關籃球報導 (全國原住民暨離島地區籃球錦標賽 馬祖勇奪第五) 我看到照片再看看提供者居然是(圖: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提供) 我再看看跟我提供在馬祖資訊網的(生活文化)籃球精彩照片是一樣的 以下是這兩張照片的不同 全國原住民暨離島地區籃球錦標賽 馬祖勇奪第五 ![]() 九十六年度全國原住民暨離島地區籃球錦標賽,馬祖代表隊迎戰金門。(圖: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提供) ![]() 這張是兔子提拱的照片 請各位看看以上這兩張照片有那裡不一樣 除了少了一位裁判外(馬報登的) 是不是請馬祖日報的長官請做解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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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07-12-20 |
的確,如果兔子網友到地檢署提告,這件侵犯著作權的官司是會成立的。尤其是馬祖日報是營利性質的(發行人是陳雪生縣長)。 建議以後馬報要用本站網友的照片,請先徵求同意,最起碼也要加上網友的名字:網友兔子攝影。 馬報犯了兩大錯誤,一是侵權,二是不誠實,實應公開致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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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竟瑋 < > | 發表時間: 2007-12-21 |
兔子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本篇報導的關心。 作為執筆人,處理照片來源的方法上確實需要改進,謝謝您的指教,將來還需要您的鞭策與鼓勵。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 記者 邱竟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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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兔子 < > | 發表時間: 2007-12-21 |
兔子網友您好: 邱竟瑋先生你好 我怎麼可以讓這種事再度發生呢 以後誰還敢把照片放在馬祖資訊網裡呢 我看完的你回應後我覺得聽不出有什麼道歉的話 (請先徵求同意,最起碼也要加上網友的名字) 你沒看到你樓上的那位朋友說嗎 馬報犯了兩大錯誤,一是侵權,二是不誠實,實應公開致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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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ngfisher < > | 發表時間: 2007-12-21 |
所謂『處理照片來源的方法上確實需要改進』,似乎迴避了網友質疑是否侵權的疑問,一篇經過記者、編輯、總編審核後才刊出的文章,出現錯誤應該詳細敘明原由,並公開由報社向網友致歉較為適當!另外,若真是未經著作人同意,逕行侵權使用,邱記者的文意讀來就頗令人玩味,像是在表達自己『處理照片』的技術不夠好,需要網友的鞭策與鼓勵,而非誠心的爲侵權一事致歉;其實,勇於認錯的同時即是進步的開始!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07-12-21 |
關於著作權的爭議,雖然本人很早就已經注意,但在接受委託製作網頁過程中,難免失誤。以下就是一則活生生的教材: 今年10月27日,接到一封E-mail: 站長你好 由於pixnet只是我的備分用途,所以直至今日才發現你在pixnet的留言,提到要使用照片的事。 不好意思,一直沒回覆你。 不過,我剛剛去查詢了莒光鄉鄉公所的網頁,發現也已經使用了。這樣似乎還是容易有法律爭議,請你得注意。相關證據我已經留存。 徵求同意,應該是對方有正面的回覆才算是,而不該輪為一種禮貌性的告知而已。 我並非想責怪,只是提醒你得注意這個問題。 另外,如果是鄉公所有需求,應該是由鄉公所對我提出,而非是你。請問你與鄉公所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你是以委外廠商的身分,對鄉公所進行服務,在你有利益所得的情況下,我是無法無償的提供授權給你使用。不過,也不用擔心我會獅子大開口。 這部分請你說明一下,我不想設下期限,但是請你盡快,萬一短期內你沒有回應,我會轉向鄉公所,請他們提出說明。 我並非不友善的人,只是希望站長你既然有這樣的觀念,應該就徹徹底底的落實。 我不想直接訴諸法律,也不想追究,但是我仍保有相關的法律權益。 所以,現在我們從頭來把程序走完,即使你已經用了,我想後補的方式還是可以接受的。 請你先提出一份較為正式的申請,並說明你的真實身分,還有與莒光鄉鄉公所的關係,是否有利益所得,我好做出判斷。 畢竟授權無法針對一個職務,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請你真實相待。 如果你也真的有心,就讓我們好好的把這件事做完整。 如果,這個事件上,你非使用人,只是轉達鄉公所有這樣的需求,那便與你無關,我會直接向鄉公所要求說明。在確認後,我會對今天的失禮向你道歉。 XXX 接到這封信,著實大吃一驚,因為如果被提告,一定敗訴。當下立即寫一封致歉信,並表示曾經向某位網友購買過一張照片的一次使用權為一千元。 後來,這位XXX先生來函表示他可能將話說重了,於是同意請本人將一千元捐給慈善單位,再將收據傳真給他,結束了這起侵權事件。(後來將一千元捐給了馬祖天主教堂) 以上所寫,是在於提醒馬祖日報社,如果兔子網友提告,報社一定會敗訴。雖然我們相信兔子網友不致於提告,但他維護個人的權益,報社須要嚴正以對,公開致歉,不會是太過份的要求。(建議由社長具名公開致歉及道謝) (p.s:本人曾經在XXX網友的部落格留言,徵求同意,並已經在照片下方註明「XXX攝影」,但事後仍不免為侵權行為而致歉,並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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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竟瑋 < > | 發表時間: 2007-12-21 |
兔子網友您好: 對於您的訴求,本人已確實理解,在此為侵害您著作權的部份,向您致歉。 另就刊登您所拍攝照片的始末,一併說明如下: 因本縣代表隊赴台參賽,地區社團給予支援,本人誤以為拍攝者是該社團成員,且主動公開相片,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加以轉載。 從而影響到您的著作權,本人深表歉意,願支付使用費。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 記者 邱竟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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