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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離島建設基金提供優惠貸款 歡迎民間業者申請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08-02-23 |
2008-02-23 馬祖日報 【本報訊】為提供優惠資金,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經建會於96年12月通過離島建設基金優惠貸款要點,有需要的民間企業可以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一、目的: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提供優惠資金,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特依訂定該要點。 二、資金來源:貸款資金來源,由離島建設基金提撥專款支應。 三、貸款對象:貸款對象為民間企業,且其所提融資計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各項建設。 (二)「離島建設條例」第7條第2項經行政院核定之具自償性重大建設投資計畫。 (三)促進離島永續發展之產業。 (四)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經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具自償性建設投資計畫。 四、貸款用途: (一)購(建)置或修繕機器、設備、土地、廠房、營業場所等所需資金。 (二)取得推動企業自動化、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等所需資金。 (三)取得新技術、營業活動所需之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之資金。 (四)營運周轉金。 五、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融資金額視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之八成。 六、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息。 七、貸款期限:每一計畫貸款期限及寬限期,視計畫之申請用途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用途以取得土地、廠房、營業場所等項目者,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二)貸款用途以購(建)置或修繕機器、設備、企業自動化或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等有形資產者,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三)貸款用途以取得新技術、營業活動所需之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營運周轉金等項目者,貸款期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四)計畫性質特殊者,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八、還款方式: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按季或按月平均攤還。 九、申請程序:(一)申請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者: 1.申請企業研提融資摘要表及融資計畫申請書,送陳當地離島縣(市)政府審查後,函轉本基金管理會。 2.申請融資案件由本基金管理會先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承辦銀行填列審查意見後,送本基金管理會審議,並由本基金管理會將審議結果函請當地離島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企業與承辦銀行。 3.經同意推薦之案件,由承辦銀行辦理融資後續事宜。 (二)申請融資金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含)以下者: 1.申請企業研提融資計畫摘要表及計畫書,送陳當地離島縣(市)政府,經審查符合「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規定後,函知承辦銀行與申請企業,並副知本基金。 2.承辦銀行接獲離島縣(市)政府通知符合資格後,依本貸款要點規定及其授信規範辦理。 十、貸款風險承擔:本貸款之貸款風險,由承辦銀行承擔。 十一、使用監督:(一)本基金及承辦銀行得派員前往申請企業處瞭解貸款運用情形,申請企業應善盡協助之責。 (二)承辦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按月函送本基金。 (三)申請企業不得將貸得資金移作他用,如有違反規定者,承辦銀行得按本貸款利率之2倍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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