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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7條修正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08-03-10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7條修正,新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式,以審議會行之。

修正總說明:
 目前遊覽車公司之成立及增車僅由監理單位承辦人員審核,程序稍嫌簡略且有失依供需管制之功能,為避免遊覽車市場供過於求,造成削價競爭、惡性競爭等情形影響整體觀光旅遊品質,公路主管機關應以審議會行之,藉由嚴謹之審議,減少投機業者加入市場及因資訊不充份而盲目投入市場之業者,且亦透過審議會之審議,期能達到健全遊覽車營運秩序、平衡市場供需及促進安全管理等目標,提昇行政管理效能,現行條文第七條爰予修正。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目前遊覽車公司之成立及增車僅由監理單位承辦人員審核,程序稍嫌簡略且有失依供需管制之功能,為避免遊覽車市場供過於求,造成削價競爭、惡性競爭等情形影響整體觀光旅遊品質,公路主管機關應以審議會行之,藉由嚴謹之審議,減少投機業者加入市場及因資訊不充分而盲目投入市場之業者,且亦透過審議會會之審議,期能達到健全遊覽車營運秩序、平衡市場供需及促進安全管理等目標,提昇行政管理效能。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委員會」為行政機關名稱,機關內部任務編組不得稱為「委員會」,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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