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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海巡籲請漁業證照逾期船主換照,以免受罰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8-04-17
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新聞稿

97年4月17日

 海巡署自成立以來,即本著海上守護神的精神為地方及鄉親服務,考量各漁友出海安全,歷年來不斷向地區漁友宣導,漁船(筏)應依時限辦理換發小船執照、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動力小船駕駛人駕駛證等相關證件,以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員安全。
 近期經核對設籍馬祖地區船筏之相關執照,發現尚有20餘艘漁船筏漁業執照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請換發,因此本署不得不再次向各漁友宣導叮嚀,勿因一時疏忽誤觸漁業法規,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5條之規定,船筏所有人應於漁業證照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換發。如未依規定辦理換照,漁政主管機關將查驗漁業人是否在漁業證照逾期失效期間繼續經營漁業,倘漁業人在漁業執照逾期失效期間,有繼續經營漁業之情事,依漁業法第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有小船執照等相關證件過期未換發者,若有報關出港情事,海巡署本諸權責,將依「小船管理規則」第79條規定實施蒐證函送航政主管機關裁處,可處行為人一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漁船主務必遵守規定,避免因疏忽導致執照逾期而觸法受罰,敦請漁民朋友儘速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證照換發,以保障自身權益。
 海巡署特別呼籲從事海上作業船隻隨時注意航行安全,以維人安、船安,海巡三大任務為海域執法、海事服務、海洋保育,海巡人員將持續扮演海上守護神的角色,做好各項為民服務工作,民眾若有發現不法情事,或在海上需要海巡人員提供救難、救助服務時,歡迎撥打海巡服務專線「118」報案,或透過馬祖區漁業電台通報,海巡署及相關單位獲報後將會立即派員前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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