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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環保局為推動垃圾運台處理,請做好垃圾分類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08-06-23 |
為維護並提昇整體環境整潔,連江縣政府環保局推動『垃圾運台處理計畫』,請民眾配合加強垃圾分類,切勿將資源回收物(回收項目如附: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廚餘、事業廢棄物投入垃圾車!俾利垃圾運台業務順利推展,如分類不確實,台灣焚化廠將拒絕受理!爾後本局將不定時不定點加強執行稽查作業,未分類者依法可處以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款,敬請鄉親舉手之勞、做好環保! 主旨:公告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一)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 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六)乾電池。 (七)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 (八)輪胎。 (九)鉛蓄電池。 (十)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十一)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十二)日光燈(直管部分)。 (十三)光碟片。 (十四)行動電話。 二、廢棄物清理法所訂執行機關必須將前項資源垃圾分類回收、再 利用,不得併入其他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實施,本署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環署廢字第○九 一○○二九五四七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同時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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