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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曹爾忠要求馬祖交通船納入大眾運輸補貼-新生報 | |
作者: 曹爾忠南竿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08-07-16 |
2008-07-15╱台灣新生報╱第03版╱交通新聞╱【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馬祖島距交通船將要求納入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享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的比照效應浮現!包括汽車貨運業、遊覽車業,以及小客車租賃業昨天在朝野三個立委提案修法之下,希望比照計程車,納入大眾運輸事業,可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就連過去一向爭取馬祖地方交通建設不遺餘力的立委曹爾忠,昨天也不願錯過機會,要求備詢的交通部次長張邱春,若貨運業可以比照大眾運輸業,則馬祖島距交通船不定期船舶何以不能比照?曹爾忠說,也許這一次審查會他不提案將馬祖島距交通船納入,但是,未來朝野協商時,他可能循計程車的案例(指沒有固定路線、固定班次)要求將馬祖島距交通船納為大眾運輸工具。 曹爾忠指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總計有十二條條文,當初在計程車要求比照大眾運輸工具時,大家就曾經質疑計程車的性質是完全不符合的,當初讓計程車勉強比照大眾運輸工具也就算了,可是現在大家又要求將其他貨運業者也納入比照辦理。 他說,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是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可是,包括計程車與汽車貨運業、遊覽車業,以及小客車租賃業,都不是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而如果這些業者將來都可以併入,則船舶運輸業即使沒有固定班次與航線,是否也應該一並比照。 他還舉例說,最典型的就是馬祖的島距交通船,每天都有班表在行駛,是否也應該比照辦理?他希望交通部能夠做一明確的宣示。備詢的交通部次長張邱春回應說,他非常尊重曹爾忠的意見,不過他說,他先前就開宗明義強調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是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也就是交通部不支持將上述貨運業納入,而這也是交通部要堅持的立場。 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指出,適用該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是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二、公路汽車客運業。三、鐵路運輸業。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五、船舶運送業。六、載客小船經營業。七、民用航空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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