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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開徵97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08-07-21 |
主旨:開徵本所列管97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97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本所業於97年06月28日寄發各車主。各車主請於接獲是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逕向「台灣銀行馬祖分行」繳納或郵局劃撥。 97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繳納日期自97年07月01日起至97年07月31日止。逾期未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處以罰鍰。為保障個人權益,請車主按時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免逾期受罰。 車主若於本(97)年07月15日仍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儘速至本所補單繳納(電話:22694、傳真:2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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