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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監理小秘笈--汽機車報廢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08-11-05 |
報廢就是沒牌 一但報廢車輛就不能騎上路 也不能再重新申請掛牌 隨意亂停放報廢車輛 可以當成廢棄物依法清除之 汽、機車報廢 應備證件: A.行車執照。 B.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C.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D.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注意事項: A.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D.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E.報廢車輛不得重領照牌。 報廢流程.. 首先拆下車牌帶著車牌及行車執照(行照不一定要有, 不見也沒關係)、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到監理單位辦理;若有罰單, 到監理站先繳清,辦好後, 就會開個報廢證明, 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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