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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97年逾期檢驗註銷車輛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09-01-0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逾檢註銷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經交通警察機關路邊攔檢時,除依違規事實舉發外,即查扣其車輛牌照送管轄公路監理機關裁處。為維護您的權利,車輛若不堪使用,請檢具車主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號牌,並查清稅費及違規積案後,辦理繳回牌照手續(車牌若遺失,應檢附警察機關開具號牌遺失證明單)。
線上網友如有認識車主請轉達訊息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3f324abc17e8c984e2f362375a8f7cb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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