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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勞委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3/27前申請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9-02-28
2009-02-28 馬祖日報

 【本報訊】勞工子女學習一技之長,政府伸援手;縣府民政局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特頒佈「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作業要點」,發與正式學籍的勞工子女分別五千元到一萬五千元不等的助學金,受理日期從今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提出申請;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站、勞工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辦事處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該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勞工及鼓勵其子女適性發展,激發學習各項專業技能,朝多元化目標與專業技能發展,以增進勞工子女未來社會競爭力,特訂定「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作業要點」。

 申請人為在職勞工,助學對象係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並具有優異技能表現者,不限申請子女人數。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公費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主要規範如下:

 一、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2.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配偶(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

 3.子女於九十七年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曾獲國際、全國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

 4.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二、助學金額:

 1.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2.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4.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助學金名額,共計六千名:

 1.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2.私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3.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4.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四、應檢附證件:

 1.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工作年資證明文件一份(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向服務單位索取勞保卡影本,並加蓋雇主、公司人事部門證明戳章或向勞工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或辦事處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3.勞工子女九十七年全年度各類技術士證照影本及獲獎證明書影本。

  4.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5.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影本。

 6.申請人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須完成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7.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須為申請勞工本人)。

 五、申請程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申請者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字樣,洽詢電話:(02)85902806、859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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