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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營業人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09-03-27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營業人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調查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國稅局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將自本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營業稅申報零稅率案件查核」作業。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短、漏報稅捐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查核前,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其應補繳之稅款,除按日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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