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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作者: 2594 < > 發表時間: 2009-04-13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
主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1條及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
公告事項: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 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連江縣政府建設局工商課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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