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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我要替我的老公抱不平~ | |
作者: 紅蓮之名 < > | 發表時間: 2009-06-07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十六 條 投保單位(雇主)應於保險對象(受薪者)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健保局)辦理投保 第 三十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 如果你確定雇主沒為妳先生跟你外帶你的小孩投保.建議你直接打電話給中央健保局檢舉:(02)2523-2388 這種惡質雇主建議就是讓他掛.不需留情 因為這是你的基本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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