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http://www.matsu.idv.tw
主題: 快來看最快的一張罰單只花1分鐘
作者: 依弟 < > 發表時間: 2009-06-16
si wrote:
ShadowPiano wrote:
似乎有人想柪,來,

>臨時停車.請帶馬錶來記錄時間
此篇文章就是來理論的,他說一分鐘,你人下車到店裡面,拿了電腦,在回到車上中間只有一分鐘,試問,開單的警察是"事先就把罰單寫好嗎"?
這樣當然會有人質疑一分鐘的真實性。

>被警察開單.有問題.不要到警察局執問
不明不白的罰單我也會有疑問,這點我沒話說,順道一提,是"質"問,不是執問。

>臨時停車.就像開車未扣安全帶違規
上面哪裡扯到臨時停車就像開車為繫安全帶一樣違規?不然你去叫站長調伺服器資料出來看有沒有人修改過文章。

>臨時停車.就是做錯.被罰別來硬柪
吃相真的很難看…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開板的有說:6月12號16點53分。沒錯吧?請自己看清楚時間。

嗯?紅線?給你看紅線的:

2.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紅線全日禁止停車。

請問:附近有什麼標誌或是附牌標示嗎?

你還有什麼要反駁,來。


ShadowPiano~我不是想來柪~我只是看了前面回的文給我個人的觀念回文
你還有什麼要反駁,來。
沒什麼好反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寫很清楚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上.禁止停車~下.臨時停車~上下是不同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鎮: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者,得免設之。本標誌為藍底、紅邊、紅色交叉形圖案。

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黃線可以臨停,不過,引擎未熄火、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紅線禁止臨停


最後一句沒看懂!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