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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公告代管莒光鄉156筆無主土地
作者: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 > 發表時間: 2009-07-10
1、土地標示詳如附件
2、若您是原權利人或合於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應於公告代管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0日至99年7月10日止)檢具確實證明文件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9884185ad115ffb4a6981891af4e4993.pdf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9-07-12
請就本件核定公文字號一併公告以資周全。
作者: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 > 發表時間: 2009-07-14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為廣為通知,運用媒體,因受限資料冗長,簡易於網路公告週知,確切資料仍以核定資料為準,本案依據連江縣政府98年7月4日連民地字第0980021770號函及98年7月6日連民地字第0980022154號公告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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