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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09-09-04
資料來源:公路總局
因應 ○ 八 ○ 七莫拉克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
辦理項目:
一、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
1.檢附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區公
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2.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3.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得展延至99年1月31日前繳納。
二、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
1.憑前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辦理。
2.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至99 年1月31日止。
三、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
1.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2.得展延至99年l月31日止。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
1.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者計徵至98年8月6日止。憑第一項有關證明
辦理。
2.辦理汽車修護者,按修車日數減免之。憑第一項有關證明及汽車修理廠開
具之證明文件辦理。
3.上述減免需於99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五、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1.審驗期問得展延至99年l月31日止。
2.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六、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
1.檢附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2.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者免徵
是項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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