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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公告代管南竿鄉286筆無主土地
作者: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 > 發表時間: 2009-09-08
1、土地標示詳如附件
2、若您是原權利人或合於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應於公告代管期間(自民國98年9月10日至99年9月10日止)檢具確實證明文件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3、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為廣為通知,運用媒體,因受限資料冗長,簡易於網路公告週知,確切資料仍以核定資料為準,如有疑慮請洽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謝謝!(本案依據連江縣政府98年8月29日連民地字第0980029406號函暨98年8月29日連民地字第0980029592號公告文辦理)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ac46c3e2e011e7428e0c05f7487027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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