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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南竿廚餘車駕駛大哥不要這麼兇
作者: 劉正鈞 < > 發表時間: 2009-10-31
依弟 我覺得你有點離題了 你也無須那樣激動吧!

還扯到公務員 還是你有想借題發揮?

雙方都有錯 而且事件也沒必要延燒下去<個人覺得>

還有 這句話..這朱志剛「沒種」.....算是「一流沒種」,符合市場需求!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我沒要幫誰的意圖.只是希望大大下次 用詞 注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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