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道德標準 wrote:絕對支持陳大縣長候選人提告
 雖然實務判例這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別說會不會判無罪,連檢察官會不會起訴都是問題
 我也很好奇毀損名譽跟誹謗在法律上明明就是同一件事
 為何財能兄要各講一次
 更別說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構成要件完全不符合
 但身為偉大的前民進黨黨員,豈能忘了民進黨精神
 法條內容只是用來參考的,怎麼解釋當然我們說了算
 反正就算不起訴,說聲「檢調瀆職」就好
 因此就算檢察官不起訴
 陳大縣長候選人一樣要堅持,聲請交付審判!
 反正就算判敗訴,說聲「司法包庇」就好
 這才是氣度!不能讓人看衰小!
 候選人告老百姓,這才是我們對民進黨出身的候選人的期盼!
 我也絕對相信財能兄所提的「維護言論自由不遺餘力」絕非自婊!
 
 請問:「自婊!」作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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