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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向億泰營造廠致歉啟事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0-01-22 |
本人日前轉貼某廠商向交通單位陳書 億泰營造廠行賄連江縣交通局遭拒一文 昨天接獲廠商電話抗議 表示並無行賄 該文章已造成該公司商譽損失 要求本人立即道歉 ================================ 因本人未經查證屬實 即在馬資網刊登對億泰營造廠不利之文章 造成該公司困擾十分抱歉 經查證廠商無行賄情事 故在此特予公開向億泰營造廠致歉 並請站長即刻刪除該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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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憶鄉~* < > | 發表時間: 2010-01-22 |
網路謠言,切莫恣意;惡意(過失)中傷,傷害尤深。 刑法所以規定以文字、圖畫等方式傳播不實陳述而課予「加重誹謗」的刑事責任,基本的道理就在於以此類的方式所為的不實陳述,其散播係廣且大,對於當事人的傷害是深、且難以彌補的。又民法所以承認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除了正當化慰撫金請(非財產上之賠償)求基礎外,更彰顯名譽權對於一人人格發展影響的重要性! 兄台發言,不知出於何因,先前信誓旦旦之論述內容,如今卻變成「因本人未經查證屬實」,甚為怪誕。今日要彌補者,除係更正當日言論外,更須親自對該公司表達歉意才是,網路張貼致歉的文章,固然有補償道歉之意,但筆者相信,親自登門或主動致電表示最深的歉意並請求當事人原諒才是彌補名譽最好的方式。 李登輝前總統於公開場合指涉宋楚瑜「打麻將」一事,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此侵害宋楚瑜之名譽權,一審法院曾判賠新台幣1000萬元的損害賠償。此例或許是極端,但一般妨礙名譽訴訟卻因「xx娘」、「xx蛋」等三字經而判賠數十萬元之譜者,卻所在多有。這無疑是因為名譽權過於重要,而不能容忍他人恣意的侵犯之故。 馬祖鄉親,或許基於地方和諧,或許因為忍訟美德,而不願意與鄉親對簿公堂,但這並不代表網路發言者可以藉此大抒特抒無據之事。網路匿名或許保護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決不保護無的放矢!综上,網路發言若涉及他人權利,切記小心謹慎,除了保護自己,更是保護他人,一舉兩得,何樂不為? Ps:查兄台發言,文末既已承認「未經查證」則落於刑事或民事相關條文的構成要件範疇可能性甚大,因此,儘速請求當事人諒解,應是當務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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