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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馬祖X老闆的話
作者: 三哥 < > 發表時間: 2010-09-17
給馬祖X老闆的話 --閱讀人次 : 2911


今天3月初,我來到了馬祖並在一位X姓老闆下做景觀工程,在這半年裡在四鄉五島到處跑,做涼亭、做步道、做扶手,8月底時我離職了,在這半年裡我學了很多,看了很多,知道了很多,如今我回台灣了,先謝謝老闆你半年來的照顧。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我不想多說什麼,當初說好的,老闆您也答應了,所以我先回台灣了,我可以接受老闆沒有錢托薪水,但我不能接受您不給薪水,當初說好的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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