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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1年後備軍人緩、逐、儘召」受理申請公告 | |
作者: armymp < > | 發表時間: 2011-05-08 |
一、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0、41條並具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0至28條要件、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各款資格者,得申辦緩、逐、儘召。 二、申請日期: 緩召自100年4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逐次及儘後召集至100年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三、申辦窗口: 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請;餘各款請洽人事權責單位申辦。 四、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0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1年度延長時效申請作業。 五、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全球資訊網「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公告」,或逕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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