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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見聞博弈飯碗的「破碎生」 | |
| 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依法行政吧,吵沒用。 (二)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而於教師法中明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8年5月19日 第二條 (制定) 條文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理由 一、本條係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非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範圍,以其係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與常任文官有別,其遵守之行政中立事項,基於其身分屬性及法律體系之一貫性,允宜於政務人員法草案另為規範。 三、軍人及教師,非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範圍,其應遵守之行政中立事項,應另以其他法律規範,其理由如下: (一)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故要求軍人行政中立之標準,理應高於公務人員,且基於文武分治原則,自應依據憲法及軍人職務特性,於相關軍事法令中另予規範。 (二)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而於教師法中明定。 (三)考試院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分別函請國防部及教育部,建請配合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規範軍人及教師之行政中立事項。 四、法官從事審判之行為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原不受本法之規範,至法官審判外行為仍適用本法,惟如其他法律有更嚴格規定者,依本草案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當從其較嚴之規定。 五、相關立法體例: 法官法草案(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版本) 第十五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及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補選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教師法好像對教師選舉站台沒有規定。 •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 定本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 第 4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第 6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 育學分者。 第 7 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 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 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三 章 聘任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 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 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 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 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 14-2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 項之規定。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 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 18 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 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 五 章 待遇 第 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六 章 進修與研究 第 21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3 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七 章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第 24 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 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 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 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25 條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第 九 章 申訴及訴訟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第 32 條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 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 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第 一○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其資格應予保障。 第 35 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5-1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 ,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 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6-1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第 37 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 第 3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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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現在問題是馬祖要不要靠賭發展或客觀環境可不可能成功議題,不是校長可不可以選舉助選問題,不要把主題混淆。 我們現在是在選縣長,或馬祖將來如何開發並促進觀光發展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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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閩馬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奇怪?前一批說「楊縣長行政不中立」的人,見到法條,看到火燒到王建華等人,全部不敢出聲了。 奇怪?又換了一批常見的人出來,硬ㄠ些歪理、理盲能通嗎? 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準用對象「公立學校校長」是第一款寫得清清楚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以下略) 公立學校校長及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都是依法必須要遵守的對象。學校教師則除外。 領了校長職務的特支費與加給待遇,有分校內校外嗎?校長在校外犯法,就可以脫罪嗎? 所以,現在要來檢討過去「博弈公投」「行政不中立」的人,應該是王建華等人,他不守誠信還其次,違反了行政不中立法,這一座「103年師鐸獎」恐怕爭議可大了?當時,凡其他公職人員我建議請人事室依法派員介入追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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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行船者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回應樓上,如果公務員需要嚴守行政中立的話,楊縣長從縣長的位子跳下來促賭,問題比王建華校長嚴重得多。因為,在公投期間,楊縣長一度還擔任公投選舉的主任委員,一直到網友大力批評後,才辭去主任委員。 楊縣長即使辭去主任委員,但主任委員還是他的副手副縣長來擔任,仍然有權左右選舉。這就是為何縣長應保持行政中立的原因,因為他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有不同意見,他要公正、公平、客觀來調處,而不是自己跳下來跟另外一半的民眾對決! 博弈公投如今大陸擺明「開堵」,而法案還卡在立法院,二讀之前還需要黨政協商,目前就連黨政協商都排不上,更不用說是二讀了。事實上,本人舉雙手贊成博弈法趕快通過,也趕快讓懷德「墊支」來蓋4C機場,如果這家資本額一百萬元的公司,他們真的有財力,而不是另有所圖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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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馬祖現在是要選校長還是要選連江縣縣長,不比較下一屆連江縣縣長候選人才能,難道是要叫選民選校長當下一屆縣長嗎? | |
| 作者: 閩馬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行船者你為王建華等這樣的護短,實在沒藥救。明明愛鄉人已經點到; 該法第二條 (制定理由)...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非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範圍,........。 不要把王建華等人之違背行政不中立行為,與民選的楊縣長相提並論,王等問題可大了,你護也護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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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樓上網友你為什麼不回答我,選委會公告再八十天是不是選連江縣縣長,如果你不否認的話,你扯校長做什麼,馬祖資訊網提供一個平台,是要我們對現任連江縣縣長四年多來有何作為總檢討,也是對未來連江縣縣長要選一個真正能帶領馬祖走向康莊大道的縣長人選,你講其他,你千萬不要故意把問題混淆打混戰。 | |
| 作者: 找真相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這是”圍王救楊”的招術,意在打迷糊仗,了解嗎? | |
| 作者: 閩馬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這位愛鄉人不是我不願回應你的問題,而是你所提的問題,你自己已經作成了答案。如你的問題與答案:「各位網友,馬祖開放賭博最終結果將和爭取馬祖三體快輪一樣命運,已經結束不用再吵了。」 你這樣的武斷強勢提問,不給我說明的空間,所以無法回應你的緣故,請你多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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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4-09-09 |
| 看到把王建華都給拉了出來就知道這又是一場烏賊戰 看來楊基沒政績的程度真是讓支持者傷透腦筋,只好學台灣的助選團體抓些對手身邊的旁枝末節來讓楊基看起來是「比下有餘」 楊基要是真的中立,他又何必退下公投主委? 王等問題可大了,不要與民選的楊縣長相提並論? 原來這王建華的地位竟然比楊縣長還要更重要嗎? 話又說回來,這王的問題大不大和楊縣長是不是民選的有什麼關聯? 坐在最大的位子上的那個屁股歪成這樣都可以視若無賭,卻去要求小小一個教育人員下了班之後的屁股非得方正挺直不可? 真是愈辯愈能理解為什麼楊基的政績是如此這般了 隊友是這樣,分數當然也就這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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