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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監理小秘笈--汽機車報廢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08-11-05
報廢就是沒牌
一但報廢車輛就不能騎上路
也不能再重新申請掛牌
隨意亂停放報廢車輛
可以當成廢棄物依法清除之

汽、機車報廢
應備證件:
A.行車執照。
B.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C.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D.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注意事項:
A.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B.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C.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D.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E.報廢車輛不得重領照牌。

報廢流程..
首先拆下車牌帶著車牌及行車執照(行照不一定要有, 不見也沒關係)、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到監理單位辦理;若有罰單, 到監理站先繳清,辦好後, 就會開個報廢證明,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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