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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船舶法裁罰基準 | |
| 作者: 馬祖區漁會 < > | 發表時間: 2026-02-11 |
| 農業部漁業署漁二字第1151446325號函 有關「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法裁罰基準表」,依據航舶字第1151710122B號函辦理。 增訂第2項裁罰事項,違反船舶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者;或違反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闓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者。依據同法第89條之1規定,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裁罰基準如下: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f30a8a5441e4781baac21b4ddf404f0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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