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海水淡化廠縮編40% 更改結論免環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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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海水淡化廠縮編40% 更改結論免環評

2019年06月26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孫文臨報導

「馬祖地區海水淡化環境影響說明書」今(26日)送環保署環評大會審查,本案最早已於1997年通過環保署環評審查,但因南竿鄉提出變更設計,每日出水量由1000噸改為600噸,低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3條,規範海水淡化廠申請每日出水量1000公噸以上應實施環評的規定,改為免實施環評,本案照案通過。

環保署審查「馬祖地區海水淡化」變更環評結論案,開發單位馬祖縣政府因氣候因素無法出席。孫文臨攝
環保署審查「馬祖地區海水淡化」變更環評結論案,開發單位馬祖縣政府因氣候因素無法出席。孫文臨攝

1996年政府為滿足馬祖地區用水不足問題,規劃於南竿鄉及北竿鄉分別設置每日淡化水出水量1000CMD與250CMD公噸的海水淡化廠。本案於1997年通過環評,但環評法規在同年修改認定標準,明定每日出水量1000公噸以上的海水淡化廠才需環評,因此在馬祖海淡設備縮編為每日出水量600公噸後,即可免去環評。

馬祖縣政府原定須出席說明本案,惟因氣候因素飛機停飛無法前來,因此由主管機關水利署和工程顧問出席代為說明。水利署表示,南竿本來會有兩期工程一期500CMD,但因為建設過程實際使用的出水量都沒有達到500CMD,更換設備後規劃是到600CMD已足夠,提報變更內容符合實際狀況。顧問公司表示,馬祖海水淡化廠出水量與自來水公司需水量配合,因此需水量不需要到每日1000公噸,更改為600公噸後,則須更改環評結論,認定無須環評。

因此,環保署環評大會決議更改審查結論,增列「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未來擴增開發計畫規模達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仍須依環評法規定申請變更內容及審查結論,開發單位若於基地範圍內進行原開發行為以外的其他開發行為時,仍須依環評法規申請環評的規定辦理。

作者

孫文臨

又名小鹿,經常把筆搬來搬去,喜歡潛水、爬山、旅行、音樂、文學、電影、煮咖哩、吃甜點...族繁不及備載。身而為人有點抱歉,也以鹿刻Luke為名寫字,努力辨識海中每一滴水的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