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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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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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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5 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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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被政府強佔和不合理侵犯有關祖先土地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17491

由內政部的答覆可以知道:

一、楊縣長就任二年認真踏實,顯然找到了馬祖土地問題之癥結,值得肯定,新年開始給您按個「讚」!記得下次行政院再開會時要堅持說:廢止「安輔條例」是違法的,不要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和議會哦!因為依法論法,就事論事,剝奪人民權利就是違法。中央機關應該要反省、檢討、改進,不應讓人民繼續受苦受難。

二、內政部制定了「安輔條例」,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結果鄉親還來不及能夠適用,又在短時間內廢止了「安輔條例」,擺明欺騙了馬祖鄉親的感情,這違法濫權的行政行為,部長應該要道歉下臺了。

三、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連代理主任,身為公務員,明知馬祖鄉親土地被軍方強占是事實,不讓人民土地登記,亟不公平,不力求請示上級機關請求解決之道,還一再駁回鄉親的申請案,不但沒有同理心,更缺乏責任感,這個人早該撤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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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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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05 2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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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的土地鄉民要爭取哪裡不對,政府不還,非常霸道;還被 被壓迫或剝奪權益 駁回,相當可憐,無人為我們說話、關懷?政治因素?政治迫害?

土地被徵收 官方轉手再撥用違反程序正義 剝奪地主權益

產生土地糾紛用法律用媒體記者會?


請立法院中提案,修訂相關法令,使得地主權益能獲得保障,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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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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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18 16: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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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選舉期間開版為「曹爾忠87年廢止了『安輔條例』從此馬祖土地落入國有?」其中二則內政部答覆鄉親的電子郵件對土地問題的論述心得。
內政部答覆函一:
先生您好:
您於○年○月○日寄給部長的電子信件,提及馬祖地區土地問題1節,茲答復如下:
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於83年5月13日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旨在解決該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政府因軍事原因占用民地之問題,以排除因軍事原因致民眾占有事實中斷情形,使民眾得以民法時效完成之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又依該條例第2條明定,其適用地區含括金門地區:大金門、小金門、烏坵及其週邊各島嶼、馬祖地區:南竿、北竿、東莒、西莒、東引及其週邊各島嶼及東沙、南沙地區,故並無排除馬祖地區人民適用該條規定申請為所有權登記之情事。惟因該條例經地方議會及立法委員等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回歸民主法治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故自於該特別法失其效力後,當回歸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以符法制。
又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本部奉示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於第2次會議時討論獲致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該條例之廢止(87.06.26)而受影響,並請連江縣政府依其權責就相關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之結論,刻正由連江地政事務所清查辦理中,台端如得適用上開結論辦理所有權登記,因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審認,建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連江縣政府或連江地政事務所洽詢,以資便捷明確。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內政部答覆函二:
先生您好:
您於○年○月○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廢止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時馬祖地區尚未完成地籍測量,因此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是否有違法之虞1事,茲答復如下:
查本部前於○年○月○日回復您表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經地方議會及立法委員等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回歸民主法治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故自該特別法失其效力後,當回歸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以符法制。故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處理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並無違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這二封電子郵件,可歸納為以下七點討論:

一、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於83年5月13日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旨在解決該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政府因軍事原因占用民地之問題,以排除因軍事原因致民眾占有事實中斷情形,使民眾得以民法時效完成之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
解析:增訂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旨在落實還地於民,而要申請土地登記,先要取得測量結果。馬祖地區人民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政府因軍事原因占用之民地,可以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遺憾的是地籍測量延宕過久,到96年才完成而失其適用。

二、安輔條例是經地方議會及立法委員等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回歸民主法治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
解析:安輔條例適用地區包括:金門、馬祖、東沙、南沙,而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已辦理土地總登記,早已完成地籍測量,可以說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廢止安輔條例有其必要性;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始於於89年,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在96年才完成地籍測量,軍方占用民地既是不爭的事實,地區選出的立法委員不加阻擋安輔條例的廢止,也沒有提出配套措施,真的是對不起馬祖鄉親,確有失職之嫌。

三、自安輔條例特別法失其效力後,當回歸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以符法制。
解析:回歸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就是要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以上,才可以申請登記。而馬祖鄉親的土地早已被軍方強占超過二十年,所以就無法申請登記了。但是土地明明是鄉親的,又是因為被國軍強占而喪失占有,沒有了安輔條例的適用,就這樣被政府偷天換日,移花接木,變成了國有地,叫人怎麼甘心呢?這是政府率先違背誠信,使得民主法治,成了土匪政治,造成的結果。從此司法爭訟的案件就不斷延燒,民怨也在此漫延。

四、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處理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並無違法。
解析:地政機關依土地法規定,駁回人民申請登記案3萬多筆,雖無違法,但沒有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完成土地測量及登記,讓人民喪失了土地登記的機會,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失職,應該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五、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內政部奉示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於第2次會議時討論獲致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該條例之廢止(87.06.26)而受影響。
解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指的是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這期間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這些案件在安輔條例87年6月26日廢止時應該都還在地政事務所辦理中,直到89年才被撤銷,所以應該都有安輔條例適用。

六、內政部請連江縣政府依其權責就相關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刻正由連江地政事務所清查辦理中。
解析:內政部的意思是於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的案件,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又再申請測量,取得測量結果圖者,可重新申請登記;未取得測量結果圖者,可申請複丈,俟取得測量結果圖後,再申請登記。遺憾的是,我們地政事務所連代理主任不辦就是不辦,不理就是不理,更不要說主動通知鄉親來重新申請了,所以到現在為止才完成1百多件,這樣的結果,真是匪夷所思。這個連代理主任快成了壓垮楊基團隊的最後一根稻草,也可看出楊基團隊並沒有人才,只會採拖延戰術,毫無執行能力,到現在還不知道鄉親已經沒有幾個18年可等了啊!

七、台端如得適用上開結論辦理所有權登記,因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審認,建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連江縣政府或連江地政事務所洽詢,以資便捷明確。
解析:各位鄉親,您的案件如果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這期間有提出測量申請的話,請儘速向地政事務所查詢後重新送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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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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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19 22: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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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縣長要不回的,可以找陳立委要回祖先土地,王長明先生應該可以放心了,馬祖人可以放心了,好好過年吧,等陳立委的南北跨海大橋蓋好了,馬祖人就發了,北竿就發了.........馬祖福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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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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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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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20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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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要回祖先土地決心,可反應投票狀態,財能兄是位勇者,憐憫倶愛心的佈道家、惟因外來的,無法融入當地社群,至使放心不下,而曹立委僅百餘票之差落敗,是未能肯定給鄉親答案,失去鄉親對其信任。至於陳前縣長,一番作為,聲嘶力竭,帶領鄉親要回祖先土地,寛厚老實的叔公,依婆,依伯,依姆都投下了神聖一票,陳立委要討回,我們祖先土地是責無旁貸。恭請 王會長掌握契機,給陳立委壓力,適時提供訉息,明白告知鄉親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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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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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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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22 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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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共同努力,不要放棄自己祖先千辛萬苦所留下的土地,在選前〔立委選舉期間〕我們關心,祖先土地問題的鄉親說:如果政府依舊把金馬人民祖先土地不積極處裡,只會紙上談兵,依舊強佔鄉親們祖先土地至今,我們今年不排除,重回凱達格蘭大道。
但是我們不歡迎去年八二三前夕有〔阻礙〕爭取馬祖權益的〔那些人〕。做為一個馬祖人,幫弱勢的馬祖鄉親爭取權益時,我們要有骨氣,雖然艱辛,我們不放棄、不氣餒、我們能為鄉親爭取權益,也感到很光榮,因為我們要做為一個有骨氣的馬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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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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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22 0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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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把土地問題推給了連江縣政府,縣長您可得好好的疼惜鄉親,不要辜負鄉親對您的期望。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受理通知編號:20120116038 2012/1/16 (週一) 5:20 PM
信件摘要:
馬祖地區在土地還沒完成地籍測量,土地總登記也還沒有完成的情形下,就廢止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造成人民被軍方強占的土地都無法申請登記,政府機關出爾反爾,違背了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

信件內容:
大部說: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經地方議會及立法委員等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回歸民主法治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難道說要回歸民主法治常態,落實地方自治,就可以不承認國軍強占人民土地的事實,故意制定一個對馬祖人民沒有適用的「安輔條例」來欺騙馬祖人民。又在還沒完成地籍測量,人民來不及登記前就把「安輔條例」給廢止了,您們這些公務人員究係故意?還是違失?如此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為什麼不求補救缺失呢?又一件地籍測量案,可以從83年開始辦到96年才完成,如此怠慢也是天下奇蹟,人民感到心寒,陳請恢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早日還地於民好嗎?這一事件是政府出爾反爾違背誠信違法濫權典型的案例。我們中華民國是追求和平,講究民主法治的國家,國軍用槍桿子趕走了馬祖人民,土地就變成國有,這是土匪的行為,難道內政部承認中華民國是土匪政權嗎?

處理情形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120116038 2012/1/17 (週二) 2:11 PM
朱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1月16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馬祖地區土地問題1事,茲答復如下:
按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係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或其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之業務權責,故您來信內容所稱地籍測量案件辦理時程過久乙事,雖屬連江縣政府權責,本部基於業務督導立場,亦曾多次督請該府儘速辦理,並請其每6個月將辦理土地總登記進度及相關數據送請本部瞭解。另本部已奉示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將持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商解決馬祖地區相關土地問題。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陳希婉
聯絡電話:04-225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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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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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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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22 1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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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曹玉貴 曹玉貴的個人首頁: tsauryg.andy@msa.hinet.net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還地於民 是負責任的政府 也是負責的態度 雖然馬祖人民人數少 也應該有屬於自己的權益 希望政府能聽到百姓的聲音 打造一個 公平 正義的馬祖 大家+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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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萬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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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22 18: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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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帶頭王主委暨請願的那些官員議員諸公們土地能要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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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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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1-22 22: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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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明明是鄉親的,只要我們努力就有希望,看了以下這一封連江縣政府答覆鄉親的信件,應該是露出了一線曙光,軍方強占人民土地既是事實,鄉親只要依法申請,還地予民指日可待!敬復 總統府信箱陳情信件:[660-101000500] 2012/1/20 (週五) 12:17 PM
朱先生:
您好,有關台端來信陳情恢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落實還地於民一事,茲敬復說明如下:
一、查本縣於82 年12 月22 日公告自83 年2 月l 日起至同年4 月30 日止受理未登記土地測量,後延長收件時間至89 年,其中至87 年6 月24 日止(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實無因行政作業延宕,剝奪鄉親土地登記權利之情事。
二、有關恢復「金門馬祖束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乙節,因該條文已於87 年6 月24 日廢止,非本府權限所能辦理。
三、本府刻正針對地區土地問題,研擬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 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建請中央釋示,近期內政部將針對本府建議召開第4 次專案會,該建議如能獲得採納,將可解決馬祖大部份土地問題,如仍無法獲得具體解決方法,再請求大法官解釋或以修法方式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希望能提供台端作為參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縣民政局聯繫。聯絡電話:0836-25131
敬祝 健康如意
連江縣政府電子信箱小組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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