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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曹玉貴

曹玉貴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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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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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5 1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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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 --閱讀人次 : 24289

92年時把許多有住家房屋的土地不分青紅皂白的都送給國有財產局了,老人家在自己的土地上的房子住了幾十年,結果去登記時才發現房子已不是自己的了,想要回來就得買,甚麼跟甚麼,92年時之前參與作業的人員.官員.縣長等都不用負責嗎?當時縣長大筆一揮就把許多鄉親的土地(上面有建物)白白就送去出了,怎麼都沒人說話或要求檢討負責,每天還在吵有的沒的,要回這個要回那個的,悲哀呀...........想哭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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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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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5 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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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專業,不守法,不懂法,不敢執法,怠忽職守,太混了,才是馬祖鄉親討不回土地心裡的痛。

回顧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我們的楊縣長說:要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縣府說: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土地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現在快三年了,一張所有權狀都還沒有核發,鄉親還要等多久?這是有效率的縣府團隊嗎?這不是笑話又是什麼?

馬祖日報099-01-12 wrote: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

 【本報訊】縣長楊綏生、立法委員曹爾忠昨天聯袂出擊,一起出席關切由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終於讓馬祖土地問題獲得重大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這項解釋,將可能讓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鄉親,可以重新獲得許可;對於法務部這項有利鄉親的解釋,曹爾忠在會議中以「眼淚都快掉下來」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昨天下午在內政部召開第二次會議,由兼任福建省政府主席的政務委員薛承泰主持,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部會都分別派次長、司長或承辦單位主管參加,縣長楊綏生率同民政局代局長李依寶、消保官張龍德、地政事務所主任洪獻章及多位承辦人員參加這場攸關馬祖土地問題的關鍵會議;立委曹爾忠也到場關切應他要求成立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

 縣長楊綏生在會議中表示,他原認為交通是馬祖首要待克服的問題,但是從上任至今,接獲鄉親陳情或不滿的最多案件卻是土地問題,他更以「民怨」來形容當前馬祖的土地問題。他除了請專案小組代表們共同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外,對於地方政府應該承擔的人力、經費及行政作業的工作,他一定會全力給予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這場會議的關鍵議題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代表法務部與會的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表示,經法務部分別從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或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來看,法務部認為,對於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聽取法務部這項關鍵性的解釋後,曹爾忠對於法務部的解釋,他除了代表馬祖鄉親表示由衷感謝以外,更表示願意「跪求」各部會支持,來共同解決馬祖存在已久土地問題,曹爾忠一番感性的言詞,讓所有在場的與會者為之動容。

 據瞭解,法務部這項解釋可望讓之前馬祖地區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敗部復活」,對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踏出極重要的一大步。但由於馬祖土地問題延宕已久,這項解釋也將衍生許多待克服的問題及工作,包括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該如何解決,地政機關必須投入大批人力重新審理土地申請案件等。

 縣長楊綏生除了對相關部會的支持表示肯定及感謝以外,也再度重申縣府將全力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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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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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祖的土地問題.是歷史的共業.也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更是一則驚世駭俗的連續劇.只是.不幸的是.馬祖鄉親大都演的是苦旦、悲情的腳色.讓人鼻酸卻也哭笑不得!60年了.這齣戲還在上映中.主角卻因老一輩的逐漸式微及凋零.改由中生代來接手.至於結局呢?沒人有把握.縣府當局及百姓都在努力之中.希望能夠扭轉乾坤.讓原本的悲劇能夠變成喜劇收場?

2.不可諱言的說.執政當局也在努力處理土地問題.所以.才會有這一次的土地總登記.一碼歸一碼.這次的土地總登記有可能是最後一次.截至明年(102年1月31日).請鄉親無論如何都要前去辦理登記.盡全力爭取.拿回多少算多少!

3.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剪不斷卻理還亂的陳年亂帳.現在是講法律、提證據的時代.要從軍方(國防部或國有財產局)拿回屬於鄉親的土地.除了修法.別無他法.因為.現有土地法對鄉親是不利的.只是.要將已放進口袋的地.再叫他(軍方)掏出來給你.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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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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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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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6 19: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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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馬鄉親祖先土地,不要太灰心,真理是越辨越明,如果真理辨不明,字典裡就沒有真理字言,是政府〈行政院、內政部、監察院、馬祖連江縣政府、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是非不分,十二月間到凱道去發聲揪出更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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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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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7 1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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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申請登記的土地被駁回了,當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測量的申請人,有安輔條例適用之規定。地政機關和縣政府就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訴願法第80條規定,依職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或接受申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程序審查。很遺憾,我們的政府都沒有處理,對人民重新再送件的案子,還是照樣的以原來駁回的理由,再繼續駁回,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等同沒有安輔條例適用,這就是今日為人民所詬病的主因。縣長辛辛苦苦爭取回來的安輔條例適用,立法委員的眼淚都快掉下來了,結果「連素秋」前主任,就是故意不做,這樣的公務員這麼「懶」,還適任嗎?我們的縣府官員為什麼不查處呢?再不查處,嚴然成了縣長連任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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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9 1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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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登記的祖傳土地,在戰地政務時期被政府機關占用了,地政機關可以受理該機關提出異議嗎?為什麼地政機關不用通知提出異議機關補正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就將案件移送調處呢?這樣處理不是有業務違失嗎?唉!官官相護推諉缷責又添一椿,這又是笑話呀!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說: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寫的夠清楚了吧!異議人是要提出證明文件,才能受理異議的。軍方強占民地,沒辦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就是要接受軍方的異議,且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好不手軟,一個領取為民服務薪俸的公務員,成了軍方的特務打手,這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情,縣府團隊如果不把她違法的行政處分揪出來,依法查處,是無法平息民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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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30 1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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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官• 中國文化大學 wrote:
本人感同身受, 83年申請, 85年申請重測,符合安輔條例, 97年10月?遭駁回, 97年11月訴願,被駁回, 99年1月再訴願, 99年6月決定:原處分撤銷, 3個月另行處分.?一年不處分, 100年8月訴願, 101年3月決定:限一個月處分,迄今仍未處分,像話嗎?(10月11日14:11)

吳大哥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擺明就是地政機關的怠惰,應該有業務過失,很遺憾,我們的縣政團隊自身難保,沒有餘力查辦這種積壓公文的地政人員。所以,地政人員根本不怕,有的還大聲說:有種你來告我啊!這就是鄉親的無奈呀!
訴願法第 95 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訴願法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這事件地政機關的原處分被上級機關撤銷了,卻不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這不是抗命是什麼?巧的是都發生在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的任內,這個人不聽從縣長的指揮領導,不就成了馬祖的「武則天」。這樣的團隊不依法行政,沒有把法規命令放在眼裡,也沒有把人民的權益放在心上,縣太爺還這樣縱容她,還有什麼能力為民服務?談什麼行政效率?這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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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31 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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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2012-10-30 wrote:
馬祖立委陳雪生就土地問題對行政院長的一段總質詢
立法委員陳雪生說:
一、薛政務委員及內政部也非常熱心協助連江縣政府處理土地相關事務;只是相關的行政程序與規則要求連江縣政府加以執行,基層公務員卻無法加以運用來幫助民眾取回自己的土地,老百姓叫苦連天。
二、馬祖的老百姓最主要無法取回土地的問題有兩種:(一)官司敗訴者不得申請;(二)土地已被登記者不得申請。前者的狀況,是百姓於訴訟時,沒有相關資料予以證明而敗訴,後者則是相關單位和平佔用了馬祖百姓的土地20年便逕自登記土地。
院長陳沖說:
當初如有被徵收、徵用的土地,現在百姓可以價購的方式取回土地。也是因時空環境的因素,馬祖最初沒有完善實施土地總登記,致使馬祖民眾遇到現在的情況,所以已經要求內政部整理相關態樣,以釐清馬祖百姓的問題來加以解決。

今天(10月30日)的陳沖院長怎麼了,陳委員是馬祖的立法委員,您答的是金門地區的土地問題。人家問您證所的問題,您卻答覆了證交稅,是那一陣風把您沖昏了頭!這是笑話呀!
馬祖的土地刻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依法土地總登記期間,是要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審核,土地總登記過後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才要審核「當初如有被徵收、徵用的土地,現在百姓可以價購的方式取回土地。」這是金門的現況,不是馬祖的現況,因為金門在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馬祖現在還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人民根本不用拿錢出來買地,院長啊!您老人家張冠李戴糊塗了。
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因為地政機關誤認為已被軍方占有超過二十年,人民已喪失占有,就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將人民申請的案件撤銷或駁回,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人民的土地,結果後來發現軍方是不能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的。因為公有土地的登記是依土地法第52條,並不適用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十年、或二十年的規定,況逕自登記土地,要等無主土地公告過後,整個程序本末倒置,地政機關明顯登記錯誤有業務過失,理應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否則,剝奪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人民的土地登記案官司敗訴,地政機關的錯誤就更明顯了。因為地政人員根本沒有依法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或「視為所有人」的適用,故意推諉缷責讓國產局或軍備局有機會來提出異議起訴人民,這個錯都在地政機關,怎可不還地於民呢?我認為除了要還地,還要由政府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賠償人民的損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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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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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2 1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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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的私有土地被軍方佔用了20年,軍方便可逕自申請土地登記嗎?答案當然不行。這明顯是地政機關認知錯誤,究係地政人員故意?或違失?或屈服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的的壓力下呢?縣政團隊總該要有所交待吧!

土地法: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

第 52 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第 54 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軍方是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要檢具土地法第51條之「取得證明文件」才可依同法第52條申請登記,否則是不能登記的。而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20年之土地,是民法上的規定,是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並不適用軍方及政府機關。很遺憾,我們的地政事務所錯把馮京當馬凉,公法人和自然人的人格都沒弄清楚,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把土地登記給了軍方或政府機關,引起了如此大的民怨,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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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4 20: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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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雪生有關土地對行政院長總質詢wrote:
發表時間 : 2012-10-30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
馬祖的老百姓最主要無法取回土地的問題之一,官司敗訴者不得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本人認為有了「視為所有人」適用之後,使登記作業回歸到土地總登記的狀態,應可向法院聲請再審討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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