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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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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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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悲歌 --閱讀人次 : 11862

國防部與民訴訟土地產權 行政院秘書長函覆:應以非訟為原則
—馬祖日報2016-11-16 wrote:

 【記者馮紹夫報導】離島立委陳雪生、楊鎮浯、楊曜離等3位聯合質詢「國防部因金馬外島地區土地產權與民訴訟,以及國家公園範圍內許多不合理限制問題」,行政院秘書長函覆立委辦公室說,國產署提訟4件22筆、國防部軍備局5件36筆,為落實還地於民政策,應儘量以非訟為原則,公產機關沒有具體事證得以主張,宜主動釋出善意,撤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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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是說說而已.請以實際並且具體的行動來執行.否則.說一套做又一套.只會讓馬祖鄉親傷的更重…

行政院釋出的善意.值得嘉許.也謝謝陳大立委的辛勤奔波、為鄉親喉舌.希望"還地於民"不再流於口號.請連江縣政府認真的將焦點放在解決馬祖鄉親的土地上.窮盡一切辦法設法處理.亦請陳大立委本著為馬祖鄉親服務的初衷.從旁協助並督導.徹底解決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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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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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土地法第59條第1項告訴我們提出異議要拿出證明文件,國防部既拿不出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就已違法?地政事務所為什麼不駁回國防部的異議呢?沒有證明文件還能進入調解程序嗎?威權時期的軍政府,鄉親被國防部騙了,現在施行了民主法治,地政事務所還能帶頭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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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行政傲慢及無法無天.已經發揮到極致.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政府卻視若無睹.鄉親、世人卻只能在旁嗤之以鼻.真是世界奇觀、絕無僅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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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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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日報101年7月3日wrote:
「視為所有人登記執行計畫」重點工作擇要: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

重辦總登記採創新作法,規劃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協助民眾填寫申請書,指導民眾申請土地登記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完成裝訂後交由申請人送件,如果能如預期,順利完成委外作業,對鄉親而言是一大福音。

連江縣政府重辦土地總登記受理收件期間,規劃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協助民眾填寫申請書,指導民眾申請土地登記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完成裝訂後交由申請人送件,每協助1件,補助600元代書費,這項創新作法,原本值得肯定,遺憾的是執行有了偏差,在受理收件期間,有那一個收件處所看到土地代書的影子呢?既然沒有協助民眾填寫申請書,這一項服務,為什麼編列的預算卻核銷了呢?據說地政事務所將這一筆經費挪為委請土地代書協助官員審查案件,這樣合法嗎?不無質疑。
土地代書的職業,就是接受民眾委託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表,並沒有協助地政機關審查案件的權利,地政機關審查人力不足,依法可委請臺灣的各地政機關協助支援審查,為什麼不依法行政呢?
再說,土地代書協助民眾申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遭地政機關駁回,可以代理人身分,向政府機關提起訴願,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人民爭取權利。不料,在這次重辦總登記當中土地代書卻成了協助地政機關審查人民申請案件的工具,也就成了協助地政機關打擊人民土地登記的劊子手,原本是政府的美意?卻成了惡意?解析駁回申請案的數據,答案已在鄉親的心中。
如果說,地政機關可以委託土地代書協助審查人民申請案件,那法院也可以請律師協助審理訴訟案件,財政部也可以請會計師協助查帳,整個國家的體制遭到破壞,必然天下大亂矣。在憲法的架構下,縣政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依法行政有那麼難嗎?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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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秉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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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說,地政機關可以委託土地代書協助審查人民申請案件,那法院也可以請律師協助審理訴訟案件,財政部也可以請會計師協助查帳,整個國家的體制遭到破壞,必然天下大亂矣。

榮忠兄說得真對。

到底是官府「知法玩法」,還是「根本不懂法」呢?
真是所托非人啊!馬祖鄉親實在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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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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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地政機關可以委託土地代書協助審查人民申請案件,那法院也可以請律師協助審理訴訟案件,財政部也可以請會計師協助查帳,整個國家的體制遭到破壞,必然天下大亂矣。在憲法的架構下,縣政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依法行政有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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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官府「知法玩法」,還是「根本不懂法」呢?
真是所托非人啊!馬祖鄉親實在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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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中提到"政治就是管理眾人的事".亦即所有關係到我們大家的事務.其實都是屬於政治的範圍.憲法、法律、命令都是大家認知的「法」.閱讀其中內容.可知憲法、法律、命令所規範的.都是"管理眾人的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就是個明白的例子.也就是說:憲法、法律、命令所規範的.是屬於政治的範圍.與政治是分不開的.只是另外給取個名字叫「法」.換言之"法就是政治的文字化".而非"法是法.政治是政治.二者是各自獨立、不相干的"

馬祖的土地問題.連江縣政府帶頭違法亂紀、大逆不道.讓人錯以為此地為法外之境?脫序行為無以復加.用欺騙、不公義的方式蹂躪馬祖鄉親!!

老一輩的馬祖鄉親大多已經凋零.許多鄉親在閉眼的那一刻.還念念不忘祖先所留下的土地.含恨而終…

馬祖的官老爺們.當夜深人靜時.請你們用力的捫心自問.當有一天你的生命走到盡頭時...你能否問心無愧的見這些因土地問題含恨而終的馬祖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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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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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20 1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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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希望我們連江縣劉大縣長要認真的處理土地問題,切勿知法玩法,劉縣長在縣政質詢報告土地問題說目前處理了2千6百多件,約佔所有件數的26~7%,可是數據上說明馬祖鄉親拿到土地權狀的不到200件,倒是被駁回,撤回的件數高達約1500件,請問一下連江縣所謂要處理土地問題就是撤回跟駁回嗎.
當初軍備局跟國有財產局在馬祖亂登記鄉親土地時,怎不見馬祖地政有Guts的把他們駁回呢,還讓他們登記了那麼多馬祖鄉親的土地,真的跟土匪沒兩樣,前兩禮拜陳立委質詢軍備局,對於鄉親申請國有土地返還部分不要上訴打壓,軍備局說會配合連江縣以非訟為原則,希望不是說一套,做一套.人在做天在看,凡走過必留痕跡,千萬不要自打嘴巴,確實落實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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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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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24 0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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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 馬祖土地悲歌的開始

民國45年 戰地政務開始.馬祖鄉親土地被強制徵收

民國62年 馬祖地政機關成立

民國65年 土地總登記.只違法公告1個月.也無繪製地籍圖

民國81年 戰地政務終止.著手進行辦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

民國82年 增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來落實還地於民.卻因地政機關地籍測量作業延宕.而錯失適用特別法之機會

民國86年 誤以財政部86.11.18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復內政部意見.當作解釋函令審查.將人民申請案件都以「喪失占有」或「占有中斷」駁回或撤銷.反把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登記給了軍方

民國101年 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四年過去了.達成率不及2%.延長1年到明年.看起來似乎也不樂觀

民國103年 馬祖地區公有土地申請返還.連江縣訴願委員會成員卻一再違法.失去為民發聲的功能.走行政訴訟更讓鄉親無言以對也無以為繼.使得「還地於民」根本就淪為口號.毫無誠意可言

軍占民地 等不到遲來的道歉

還地於民 訴訟官司以拖待變

時光之箭 記憶永不消退.傾盡生命地在書寫馬祖土地的故事

土地悲歌 彷彿在寧靜的夜中吟唱.在無盡的穹蒼中迴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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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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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24 19: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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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國關切土地問題 質詢地政局成立後專業能力如何提升
—馬祖日報2016-11-24 wrote:

 【記者曹重偉報導】周瑞國關切土地問題,指出地政所主任說可在期限內完成,但覺得很不樂觀,也分析過去1年執行情形與數據,未辦案件高達518件,質詢地政局成立後專業能力如何提升?劉增應指出,在楊主任帶領下,作業模式成熟,處理速度會越來越快,專業人力問題會積極解決,有信心提供更順暢專業的服務;周瑞國要求地政局成立後,每個月公告執行案件及總進度。

土地返還辦法實施,鄉親還被告上法庭 林貽祥盼主動提供法扶等協助
--馬祖日報2016-11-24 wrote:

 【記者曹重偉報導】土地返還辦法實施2年多,還有不少鄉親被告上法庭,林貽祥認為軍方應該提出價購或取得證明,沒有就該還給鄉親;縣長劉增應指出,已請政務委員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請軍方不要以訴訟來解決,最近訴訟案子都已撤回,還在法院部分也會撤回,加速還地於民政策;林貽祥認為萬一打官司,縣府一定要站在鄉親這邊或主動提供法扶等協助。

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共受理新舊案9891件,四年多過去了尚有73%約7220件未結案,要辦到何年何月沒人知道,只有祈求天佑馬祖鄉親,已辦結的27%約2670件,其中駁回或撤回的案件,就佔了55%,事實證明地政事務所在楊主任帶領下,是馬祖地區地政史上最黑暗的時期,縣老爺不知民間疾苦睜眼說瞎話,相信鄉親都很無奈。
馬祖地區因為長期施行戰地政務,島上的土地都被軍方佔用的差不多了,戰地政務終止後,縣政府又接收了許多軍方移撥的土地,如機關、學校、社區、酒廠等用地,所以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縣政府卻沒有執行,又努力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還地於民條款,結果不是駁回申請案件,就是把鄉親送到法院訴訟解決,為什麼會這樣呢?答案很簡單,就是縣政府本身占用太多民地了,為什麼不主動返還呢?懸崖勒馬及時回頭該還的趕快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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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25 18: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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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23日縣政總質詢全都錄 議會第6屆第4次大會--連江縣議會--2016-11-23

陳貴忠/地政局明年成立,土地總登記能否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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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縣長回覆=>已建立SOP.每天可處理40件.明年8月可完成(預定提前完成目標是希望能落在4月前)


周瑞國/關切土地問題,地政局成立後專業能力提升,要求成立後每月公告執行案件及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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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縣長回覆=>可每月公告執行案件及總進度。


鄉親都在爭大眼睛看.請拿出連江縣大家長的高度.說話算話.別再出爾反爾.貽笑大方

期盼您能成為一個政治家.而非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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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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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27 15: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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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地政機關總是極儘所能駁回人民登記,舉以下二例:

案例一:林君申請公有土地返還,找了二個村裡的耆老作土地四鄰證明人,經地政事務所通知要到現場測量,也找來了用地機關人員會同到場,當確認界址後,拿到測量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沒多久接到了駁回通知書,駁回的理由竟是地政事務所另問了一個耆老,說林君在這機關內沒有地,是在這機關外面一點才有,這到底誰說了算呢?地政事務所可以依據另一個耆老的話,沒有通知申請人一起到現場勘驗確認界址,也沒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就駁回嗎?

案例二:曹君申請公有土地返還,同樣找了二個村裡的耆老作土地四鄰證明人,當確認界址後,拿到測量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沒多久也接到了駁回通知書,駁回的理由竟是證明人說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前在占有土地上,從事農業耕作,經向用地機關查詢回復,該地在民國60年間就被軍方占用,證明人作了不實證明,也不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合理嗎?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說:「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既是政府機關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土地,法規已明確規定要依法「返還」人民,人民已經找到合法的「土地四鄰證明」,還要地政機關認可的指定的「地方耆老」點頭才可以嗎?耍這個小把戲,將「地方耆老」當成「秘密證人」、「抓耙仔」來利用,只會有損政府的形象。現在新政府已經風聲鶴唳在追討不當黨產了,我們馬祖縣政府還在阻擋鄉親追討國產,是智障?或是白痴?

節錄「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受理申請。
第 三 條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
五、審查。
六、公告。
七、異議處理。
八、登記。
九、繕發書狀。
十、異動整理。
十一、歸檔。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地政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就指界測量確定位置之申請返還土地,查明有無屬徵收、價購取得及確認使用土地之必要者。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必要時地政機關得徵詢地方公正人士及耆老之意見,作為審查之參考。
第 四 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第 五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契據。
二、連江縣地政機關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立前,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得由占有期間一人以上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出具證明書證明之。該四鄰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期間,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出具證明書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應設籍於申請返還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且具有行為能力。證明書應載明係證明人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非推斷之結果,證明人並應親自到場或檢附其印鑑證明書。證明人證明之占有期間戶籍如有他遷之情事者,申請人得另覓證明人補足之。
第 六 條
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土地法之規定計徵。
第 七 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
第 八 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
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 九 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
第 十 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第 十一 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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