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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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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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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馬祖經濟起飛 從「還地於民」做起 --閱讀人次 : 12013

行政院長蘇貞昌108年3月8日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金馬的土地如果是老百姓的,應該要有解決,這也是土地的轉型正義。蘇強調,若有相關檢具,「我都覺得時代走到這裡了,老百姓的東西給人家這樣,已經不對了,應該還給人家,而不是訴訟」。

土地問題困擾了馬祖鄉親一甲子的歲月,如今蘇貞昌院長要鬆綁了,我們的劉增應縣長還要阻擋嗎?

金門馬祖地區因為施行戰地政務,許多鄉親的土地都被軍方強占了,至今無法討回,在民國83年的時候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說要還地於民,結果到了87年廢止了安輔條例,連江縣政府都還未完成地籍測量的工作,又如何申請土地登記討回土地呢?

到了民國100年修訂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說要還地於民,這條文規定的是已登記為公有土地的返還條件,更離譜的是還要老百姓拿錢出來向政府買地,而且在當時絕大多數的土地還是權屬未定的未登記完成土地,當然馬祖地區的土地也不可能有離島建設條例的適用。

民國101年2月9日內政部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連江縣政府依據這次會議決議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結果劉增應縣長一任四年的任期過了,第二任也開始了,土地問題還懸而未決,搞的民怨沸騰,民不聊生,政府行政效率如此低落,又如何發展經濟呢?

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到現在六七年了,為什麼一事無成,一籌莫展。當然與地政局官員刻意打壓人民的心態有關,臚列二點就好:

一、農業用地誤用「時效取得」審查之謬誤。

1. 依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3點規定:「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1 條規定:「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由以上法文得知,馬祖老百姓原先種植農作物使用之土地,因戰地政務期間配合山坡地保育(綠化政策)等原因種植了樹木,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皆屬農業使用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又農業用地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審查。然而,連江縣地政局卻誤用「時效取得」審查,並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顯有錯誤援引法規命令之違誤。

二、審查無誤公告案件,卻接受國有財產署提出異議,更是誇張。

土地法第57條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這條文規範對象為地政機關,且為登記程序之規定,並非授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取得特定權利或取得「權利關係人」地位之法律上依據。由此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取得土地的來源始於地政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開始接管。然而,我們的地政局卻推諉卸責在土地總登記階段受理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異議,行政程序本末倒置,刻意打壓鄉親的心態可見一般,沒了程序正義,談何實質正義。難怪蘇貞昌院長語重心長的說,「我都覺得時代走到這裡了,老百姓的東西給人家這樣,已經不對了,應該還給人家,而不是訴訟」。

綜觀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地政局違法之處所在多有,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期盼我們的劉增應縣長要求連江縣地政局主動撤銷違法的駁回案件,重新作成准予登記的行政處分,並暫停無主土地的代管公告,必竟老百姓的土地被政府用了幾十年了,應該要有所解決,這才是馬祖土地的轉型正義。

國防部占用離島民地 蘇貞昌承諾:應還給老百姓
蘋果日報 曾盈瑜/台北報導:2019/03/08 17:40 wrote:

對於金馬澎解除戰地政務後的「還地於民」政策尚未完全落實,甚至有軍方跟人民的官司仍在進行中,陳雪生希望國產署、軍備局尊重人民財產權,怎麼可以「乞丐趕廟公」,反而去告老百姓?楊曜則說,澎湖雖沒實施戰地政務,但也有類似的狀況,目前還有很多被徵收的土地無法還給人民。

對此,蘇貞昌答詢表示,金馬的土地如果是老百姓的,應該要有解決,這也是土地的轉型正義;澎湖雖沒適用戰地政務,但當年在軍事對立的情況下,也一定有種種對老百姓不對、不合理的事。蘇強調,若有相關檢具,「我都覺得時代走到這裡了,老百姓的東西給人家這樣,已經不對了,應該還給人家,而不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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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咩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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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支持還地與民,但也支持地政局嚴謹把關,因為很多無主土地被有心人士登記走,並不符合社會正義,另外,很多人申請的柴埕面積很大,如果全部都還地與民,後果將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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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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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天經地義的事,法規命令怎麼規定,就怎麼做,有困難嗎?
還地於民,該還給人民的,為什麼不趕快還呢?不該還的,政府設有層層關卡,不可能會給你。
今天很遺憾的是地政局高官卻說,我給你才是你的,我不給你,我有千百個理由,你休想要,叫老百姓怎麼不生氣呢?
劉縣長,真的要好好的管一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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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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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關心的是
請問朱先生有帶著證據去申告地政局長瀆職了嗎?

朱瑞忠 wrote:
綜觀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地政局違法之處所在多有,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期盼我們的劉增應縣長要求連江縣地政局主動撤銷違法的駁回案件,重新作成准予登記的行政處分,並暫停無主土地的代管公告,必竟老百姓的土地被政府用了幾十年了,應該要有所解決,這才是馬祖土地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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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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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和行政訴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我當然不能放棄。但是,近來看到許多八九十歲的鄉親為了爭取土地權利常出現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難免有點心疼。土地問題是歷史的遺憾,不應該是訴訟事件,希望權力在握的達官貴人能夠發揮同理心,儘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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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haw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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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您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不是指鄉親為了自已的地打的官司
而是您上文有提到的以下這段話
「綜觀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地政局違法之處所在多有,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如果事實真如朱先生您提到的如此不堪
是不是直接從頭打下去比較快呢?

爭一口氣說著很簡單
但是一切都是要合法合規
畢竟中華民國的土地是買斷制的,只要過了,那塊地就會流入房地產市場
幾乎就再也不會是國有地,若未來有爭議,後人也再也沒有機會平反

如果地政局所引用的法條法規是不適切的並且一意孤行
是不是直接去按鈴申告瀆職進入訴訟會比較有用


朱瑞忠 wrote:

訴願和行政訴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我當然不能放棄。但是,近來看到許多八九十歲的鄉親為了爭取土地權利常出現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難免有點心疼。土地問題是歷史的遺憾,不應該是訴訟事件,希望權力在握的達官貴人能夠發揮同理心,儘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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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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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乃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縣政府設有政風處,本身就有職責主動調查為民除害,老百姓能做的就只有檢舉和告發,當權利受損時也只能聲請國家賠償,再由行政機關向個人求償。相信這一天雖不近,也不遠矣!

行政機關的存在就是為民服務,少數人破壞了政府機關的形象,做首長的應該要主動調查移送懲處,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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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3-13 0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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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告訴我們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連江縣地政局找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每個月開會來阻擋鄉親土地登記,顯然違法了。

再說,中華民國境內台灣、澎湖、金門都有辦過土地總登記的經驗,沒有聽說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以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對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公告案件提出異議的案例,為什麼如此對待馬祖鄉親,實感遺憾。

節錄平均地權條例:
第 1 條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三、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四、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五、礦業用地: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六、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七、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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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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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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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沒亮點、就業市場吹摸人、旅遊資源各吹各調,干土地啥事?
1年365天,4年1460天,1459天說土地
關鍵選舉日一天,無法集中力量扯後腿,還能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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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來順應 未來不迎 當時不雜 既過不戀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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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林地皆屬農業用地,地政機關誤用「時效取得」審查,明顯違法。期盼我們的地政局或縣政府發現錯誤能夠主動撤銷原處分。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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