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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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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反對祖遺民地枉為「興建示範國宅」。提三項聲明護衛到底! --閱讀人次 : 2921

堅決反對祖遺民地枉為「興建示範國宅」之地。特提三項聲明護衛到底!

理由:馬祖地區土地,自古以來屬於馬祖人民,為憲法所保障之私有財產;軍方極權攫奪民地為軍用迄今達72年之久,必須依法釋出還地於民;不能以「興建示範國宅」爲名,逃避應歸還原物主之責任。

茲提出三點聲明如下:

一、重申全力主張為馬祖人民聲索討還、護衛祖遺土地之不動產與永續耕種、居住地權利。

二、要求於民國38年起被軍方強占之祖遺土地,應依戒嚴法、軍事徵用法、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等三法,進行清理應有損害賠償。

三、要求政府正視長年無法歸還祖遺土地之民怨,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並依前項三法規定,迅予執行還地於民之地方自治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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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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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還有土地法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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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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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5 18: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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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風 wrote:
別忘了還有土地法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一、經查該東引「崇廉營區」土地為:東引西段282地號。
二、法有規定,凡有地號之土地,均為私有土地;況乎軍方所使用之營區土地,應依軍事徵用法僅能「徵用」之;按「徵用」非「徵收」,迨軍事任務結束,即應歸還釋出給原物主。
三、今軍方未依前項程序規定,擅自將本為私有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係違反土地法國家權力徵收土地法定程序,已違法在先,更不能以五鬼搬運方式轉移至其他公產機關,與國家暴力何疑(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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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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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6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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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根本方法 (本文係引用楊秉訓教授發表於馬資網之文章)

馬祖鄉親:大家好!

民國52年馬祖政委會訂定的單行法規「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其中明白規定軍事徵用民地不但需有補償,而且軍方不再使用時也必須「發還原業主」。

這個法規是證明戰地政務時期所有軍事徵用民地及民產,都是暫時的,而且所有權始終都屬於原業主。國防部在83年實施「安輔條例」,87年廢止「安輔條例」,此期間既不還地於民,又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搶登人民土地,完全違法。其後在100年6月22日修正公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100年6月3日起一年的申請返還期限,在103年1月又修正公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102年12月20日起五年的申請返還期限。這項申請返還期限,看來也是違法的。

這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絕對比楊綏生縣長提出的「視為所有人」更為有力。

其第11條規定,徵用標的物有墳墓、房屋、耕作地、青苗等四類,全部都有補償金。

第13條條文為:「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清清楚楚規定,即使民地、民產被徵用,所有權始終都是屬於縣民。我認為應該打憲法官司,推翻「離島建設條例」的申請返還期限,才是一勞永逸的辦法。

還有第7條條文:「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配合第13條規定,意思就是國防部及國有財產局占為公有,完全違法。

以上內容謹提供大家作為還地於民法律最有力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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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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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6 1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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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爲東引西段282地號土地謄本,即為軍方要釋出之土地:
一、土地面積達6629.73平方公尺。(違反土地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要被駁回之規定)
二、民國93年以「土地總登記」方式,登記爲公有土地。(違反土地法57條公有土地登記程序規定)
三、違反軍事徵用法還地於民之規定。
四、請連江縣政府張龍德秘書長、應立即出面說明。(當日他代表縣政府出席會議)
五、查該地段地號土地爲軍方當年徵用民地,用以充作軍糧碾米廠,傍臨運動場。今被轉移欲建「示範國宅」乙事,其土地繼承人們(原物主),尚被蒙著鼓裡,違法情形所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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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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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7 14: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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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要釋出土地,應請軍方查明原地主或占有人,讓物歸原主。縣政府要蓋社會住宅,亦應向原地主辦理徵收補償或價購,俾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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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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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7 18: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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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除申請返還期限
2、要求政府/軍方自行調查所有當年未登記的地所有人
針對以上2點
我的論點如下
當年自已祖輩放棄總登記時時效權益或拿不出證明
然政府任何登記規定皆一定有時效規定,逾期不受理
若去除申請返還期限此門一開
未來任一位後輩在任何時間都能主張當初祖地被他人侵佔或登記(包括被政府及國軍)
「而且必需由所有權人自證拿出當年第一次移轉時『祖輩』拿出的證明」
如此一來馬祖的土地訴訟不管公私部門皆會沒完沒了
地政機關切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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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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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7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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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有嚴格的時效規定,一切都要依據內政部的法規命令執行,讓我們看看內政部怎麼說:
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釋
內政部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
(一)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
(二)請內政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將上開法律適用結論函知相關機關,並請連江縣政府屆時本於內政部函示,依其權責就相關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
(三)至如相關案件前曾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未獲救濟者,是否同此處理,抑或如何處理始能保障人民權利,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協助連江縣政府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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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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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7 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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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wrote:
土地登記有嚴格的時效規定,一切都要依據內政部的『法規命令』執行

朱先生,你這2張照片已經貼過一遍又一遍
我都替站長擔心被你們這些照片一再的上傳塞爆空間
這個內容一個有點素養的公民都看得出來
這是個會議記錄而且決議也不是命令只是建議地方再想想
所以中央從來不曾強制要求金馬重開土地登記方便門
不要曲解了這個會議記錄從建議變為命令
.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對中華民國來說是一條特權法規
隨著81年金馬解嚴,同年訂定此條例用做過渡
此條例簡稱「安輔條例」,顧名思義就是用以「安輔」剛解嚴的金馬民眾
說白話是因為當年金馬剛離開戒嚴及戰地政務
怕民心會亂所以才定了這麼一個法規做為過渡法律
後來發現這麼一個「特別法」可以疊床架屋的加入各項優惠法條專門用在金馬
反而讓金馬無法走入正常的法制社會
從一開始的五條到87年廢止前增加到十五條
如今金馬早已法治化,所以這個「特別法」被廢了
取而代之的是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為土地登記設了一個本就該有的時效天花板
以免金馬永遠陷入土地紛爭,世世代代都能推翻前代的決定
.
但就連這麼寬鬆的法規,有整整六年的時間,當時為什麼會不去登記?
我話就說白了,祖父輩當年不想要的土地,如今發現土地值錢了
才又回頭來找這條在民主法治社會本不該存在的化外法律
金馬解嚴即將邁入30年 明年仍與台灣一起進行公投及民代選舉
請各位老前輩要跟著民主法治前進
土地有土地法、土地登記法..等法條經最高民意機構統一訂定與修改
不要一直活在特權威嚴時代裡,活在凡事皆可喬,規定皆可改的時空中
幻想著馬祖可能還是中華民國法律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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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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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2-08 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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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輔條例是惡法,形同二次戒嚴,金門鄉親更是恨之入骨,回歸民主政治用正常的土地法規執行土地登記事務就好,為什麼還要多此一舉制定安輔條例?我也這麼認為。但是不要忘了馬祖地區的土地當年有十分之九都是未登記權屬未定土地,因為施行戰地政務都喪失了和平繼續占有,已不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登記要件,縣政府委外的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連測量都不給鄉親測量,恰巧安輔條例能夠解決占有中斷的問題,因此,安輔條例對馬祖鄉親就格外的重要了。又據了解,在安輔條例施行前申請地籍測量的案件有6875件地政機關至今沒有清理,所以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鄉親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既然,內政部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已經作成決議,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應該要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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