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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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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全境土地自古屬於百姓私人而無咫尺國有? --閱讀人次 : 1415

還地於民的陳抗爭議,在本社群也引起正反熱烈討論。以下就我個人意見,不代表社群所有意見。
。。。。。。。。。。。。。。。

法,真的不能只為配合某些人的時間而存在。
現有還地於民的問題確實仍存在。但硬要說馬祖所有土地都是百姓私有,黑縣府和軍方達成共識互換地解決公有可建地不足的問題是五鬼搬運,我個人是不認同。

法條亦不是只單單看適用於自己的部分,而無全觀。法或許無法成為最完美無懈可擊之完整正義,但能讓多數事務有「軌」可循,否則即是亂了方寸。

還地於民或有可以討論空間,但如果都是這樣因某些人不滿自己的討地未如己意,就去要求別人停止往前走的腳步,甚至認為別人在搞五鬼運財,但又為自己沒有通過核准找ㄧ堆理由,要官方全面清查申請案件,強制登記,否則就不准像這樣早已鄉公所、軍方、縣府等已有的共識繼續進行⋯⋯這就是等於要全部人「陪」自己耗在原地。

古今中外歷史,不論帝制或民主,除實施共產主義地區,鮮聞全地如某些人聲稱自古屬於百姓而無咫尺國有。莫誤導視聽與輕忽歷史證據之嚴謹。馬祖四鄉五島自古從叫竿塘、官塘、吳潼、媽祖澳、東湧、白犬至今,29.54 平方公里,莫忘馬祖入正史的官方史誌記載千百年來多數時間的馬祖是被官方嚴禁民人移居開墾及搭寮採捕,僅因衝要海汛,而設官兵駐守煙墩瞭望。雖偶有轄地官府向朝廷中央報請准許開墾,但也往往被中央派人來實地勘查不實,良畝不多,唯海利豐厚,而恐各島孤立洋中,讓匪類聚集生事,而仍多未許開墾之請。因此不知有人聲稱馬祖土地自古屬於百姓之證據為何?

且以官方史料記載馬祖地貌不利耕作,墾荒面積有限,有人以民國前就有先民入馬為由,主張全馬為人民私有。但未就地貌,史料去分析究竟入馬是追魚汛而暫時築寮捕魚未常住,還是在海禁鬆綁後向官方購地落地生根?且以購地按常理應會在近水源,平地宜居與利耕種或便於對岸往來之腹地,而山區不毛荒地應不會受青睞購置。這或可從現有一些古契約的買賣租賃典當範圍去分析。

以我所知目前馬祖古地契存於世非常稀少,最早有關防認證的古地契為清代南竿鐵板某氏所有,多數地契仍是出自海禁已解的民國之後已一段時間,然也不全然皆有關防之印,亦有資格不明之私下相授。這也是為何馬祖現存最早古建築是百年前傳聞海盜蔡牽蓋的廟,但民前百年老民宅罕見,而早已移民墾地千年的金門明清遺宅聚落群仍豐之由。

據數位高齡耆老表示國民政府入馬設縣,多數百姓是拿不出有關防印地契,因此總登記彼時也是混亂,有的甚至胡亂圈地先搶登先贏,也顯示並非所有地皆是民間早已開墾持有,同時不代表全馬祖的地都是被百姓登記走,而無任何國有公地保留,否則國防,公務如何運作,與常理背離。

因此,我們能理解少數仍有土地糾紛無法解決的鄉親心情,但以聲稱自古以來馬祖全境之地皆為百姓所有,而要求未盡如人意之前停止官方與軍方換地計畫。。。應做更嚴謹資訊資料之伸張,或許更能說服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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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鄉親在總登記期間申請的土地面積約29.54 平方公里的四成,以當年的生活習慣應當算是合情合理。詳細的數句希望地政局能夠主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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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wrote:
據我所知鄉親在總登記期間申請的土地面積約29.54 平方公里的四成,以當年的生活習慣應當算是合情合理。詳細的數句希望地政局能夠主動公布。

前輩,您們於馬網的抗議貼文內容是言馬祖全部土地自古都是民間私有,而非您現在所言「登記是佔全部面積的四成..以當年的生活習慣應當算是合情合理」喔。如果不是您們以聲稱全馬祖地皆為私人所有而抵制軍方與縣府換地,就不會引來我這篇貼文,您們是否說詞前後矛盾?
本文就是因貴自救會所言馬祖土地全部為私有之主張過於不合常理才提出質疑的。一如本社群成員亦不以為然之留言:
「放眼全世界,應該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土地全都是百姓,而政府跟軍方完全沒有的」。

前輩,您現在卻回應與先前貴自救會的抗議文主張前後矛盾..是等於承認餘六成屬於公有地,而非先前聲稱馬祖全地皆為私有?
我們能理解真正有祖地卻因各種因素而登記受挫的心情,亦支持不放棄繼續爭取,惟希望能一碼歸一碼,不是以聲稱全馬祖地自古皆為私有做為公有地互換之抵制,因為倘若此主張成立,那何止軍方與縣府換地計畫應停止,在台灣所有公私土地買賣,建設也都應停止,甚至立刻拆除建物,轉型正義重新還地於最早居住於台的原住民不是嗎?即便他們也是拿不出有效古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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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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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因此馬祖土地聯盟主張馬祖地區的土地屬於馬祖全體鄉親所有,依法有據,並沒有錯,先予澄明。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總登記,應就全縣所有土地公告讓人民申請登記,土地法第38條,有明文規定。

又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57條,也有明定。

因此,土地登記有一定的程序,先要設定土地為全體國民所有(私有),人民要在地政機關公告的期限內提出申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的土地,才能由地政機關公告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能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在馬祖地區因為長年施行戰地政務軍管,有很多的私有土地在軍管時期就被軍方侵占了,雖然,制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 項還地於民的條款。但連江縣政府始終認為不符合和平繼續占有之要件,因此都駁回了人民申請案件,其實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早有函示,凡公產管理機關未經徵收、價購的土地,,不要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或訴諸司法解決,但公產管理機關卻反其道而行,自然民怨深深就深不見底囉!

摘錄土地法第10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土地法第38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土地法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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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wrote:
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因此馬祖土地聯盟主張馬祖地區的土地屬於馬祖全體鄉親所有,依法有據,並沒有錯,先予澄明。


前輩,前揭已提醒過法條不是只片段取自己適用,而無全觀。您現在卻只以土地法第10條第一點的其中一句來硬拗,卻忽略第10條後面一段「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和第2點「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難道這就是您們將法條斷章取意而主張總登記後的逾六成未被登記的馬祖土地也全部為民間私有,而要阻止軍方和縣府換地的理由嗎?
您這是在誤導馬祖鄉親可以不依法取得所有權,與拒絕承認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嗎?
前輩,您曾經身為稅務人員,應比一般民眾更明白“依法取得”的重要與正統性不是嗎?
還是您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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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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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版主,謝謝你的指教!
我之所以援引土地法第10條,第38條和第57條來說明土地登記的程序,和你的見解並沒有什麼兩樣。所不同的事,我主張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完以後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地政機關才能公告為無主土地,再登記為國有土地。而你主張被軍方占用的土地,鄉親已經喪失占有,應該登記為國有土地。以你的論述,應該沒有幾個鄉親能夠接受,誰是誰非就不要再爭執了,日後自有公斷。爭的面紅耳赤也沒有什麼意義,這篇文章就到此為止,我就不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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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wrote:
所不同的事,我主張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完以後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地政機關才能公告為無主土地,再登記為國有土地。而你主張被軍方占用的土地,鄉親已經喪失占有,應該登記為國有土地。以你的論述,應該沒有幾個鄉親能夠接受

前輩,您怎麼又斷章取意之外,還多加油添醋了我沒有主張的話來想讓人誤解我呢?
我前揭內容僅就您只片斷以第10條第一點的前半句做馬祖土地全為人民私有之謬解提出正視聽,我哪句有提到您現在加油添醋進來的(你主張被軍方占用的土地,鄉親已經喪失占有)?
前輩,是您眼睛錯覺什麼?還是想有意誤導別人誤解我?
這樣不行喔

另,既然您自陳(主張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完以後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地政機關才能公告為無主土地),那麼只因您認為的走完程序期待與官方不同,就要所有的建設擘畫停止?
前輩,您既然是公務員退休應更明白“依法制”對於公共建設,事務順利運作的重要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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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wrote:
誰是誰非就不要再爭執了,日後自有公斷。爭的面紅耳赤也沒有什麼意義,這篇文章就到此為止,我就不回應了。

奇怪,你扭曲黑人家的意思被打臉啪啪響,不道歉還要人家到此為止,自己卻一直在其他同夥貼文繼續黑軍方?是想讓這打臉文沉下去?
那就繼續浮上了讓你看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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