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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遺土地與「視為所有人」兩者有密切因果關係 --閱讀人次 : 598 馬祖地區先民多數是在清末民初陸續遷居馬祖,20歲以上年輕力壯之人,才敢來到荒島「開挖山坡地」,興建祖厝,以耕作維生,這算第一代祖父輩,在生活穩定後,結婚生兒育女;其占有自己的耕作土地,從民國前5年至民國62年登記機關設立止,共計67年,「遠超過」民法第269條和平占有20年或民法第770條善意占有10年之時效規定。
第二代父執輩,大概是在民國10年前後出生,自幼承繼占有自己的耕作土地,從民國10年至民國62年登記機關設立止,共計52年,也遠超過民法第269條和平占有20年或民法第770條善意占有10年之時效規定。
第三代的我們,大概是在民國30年前後出生,承接第二代占有自己的耕作土地,從民國30年至民國62年地政登記機關設立止,共計32年,也遠超過民法第269條和平占有20年或民法第770條善意占有10年之時效規定,況且,第三代是承接第二代的占有,其占時效是有重疊的,所以第三代應與第二代占有時效合併計算,其取得時效早已完成。
事實上,第三代的馬祖人,一出生就住在祖厝裡,隨父母到自己的田裡耕作祖產,所以,知道自己的土地坐落在那裡,又因在民國40年左右,戰地政府開始設立小學,因此我們這一代人,就得去學校讀書,有些人赴台求學,但祖遺土地仍由家人共同維護與耕作,占有關係未曾中斷。
戰地政務軍管期間,近在咫尺的中國大陸去不了,台灣又不准去,居民困守在馬祖,糧食是地瓜,因此,看守住自己的種地瓜田地,全家人責無旁貸,所以,從第一代、第二代至第三代,長期占有自己的耕作土地,是屬祖宗留下來的,代代相傳的土地,可稱之「祖遺土地」。
從民國62年7月地政登記機關設立前,世代延續相傳之同一占有的土地,既屬於「祖遺土地」,而且皆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因此,可說是「祖遺土地」本身即具有長期占有時效已完成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接著同法第9條進一步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在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第9條所稱「依法得請求登記」其法律基礎即來自第8條規定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取得時效要件,換言之,在登記機關尚未設立,凡是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祖遺土地」既是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在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條件下,依法是「視為所有人」,也就是說,「祖遺土地」依法符合「視為所有人」之規定,而「視為所有人」指的就是「祖遺士地」,因此,「祖遺土地」與「視為所有人」並非兩個彼此獨立之概念,而具有密不可分之法律因果關係,前者係事實基礎,後者係法律效果,而祖遺土地因長期占有而完成取得時效,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遂依法直接發生「視為所有人」之法律效果,而非仍須等待登記完成始取得權利。
地政局對馬祖鄉親申請62年前之祖遺土地登記時,應以「視為所有人」方式辦理,然而,地政局卻將第三代申請人視為重新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而要求以土地法第54條有關時效取得土地之登記程序重新審查占有與時效要件,而忽略了「祖遺土地」與「視為所有人」兩者有密切的占有時效之因果關係,
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內授中辨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其會議決議: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日起「視為所有人」。
林金官 115 07 30
「林老先生,看了你近期一連串爭取所謂祖產土地的文章真的令人大開眼界——原來您的『權利意識』也是玩雙標,而且還完全看不清對岸的政治現實?
在台灣的法治體系下,您對著保障私有財產的政府斤斤計較、錙銖必較,連地政局多要個審查程序,您都能拿《民法》出來猛烈開砲,展現出寸土不讓的『維權大師』風範,誓死捍衛鄉親的私有祖產。
結果轉過身面對中共,您卻瞬間換了一副面孔,又是『感激涕零』又是『挨家挨戶求請』,對著一個根本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政權搖尾乞憐、千恩萬謝,把人家的政治統戰當成天降大禮。
您是不是忘了看看隔壁香港的『一國兩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條,那邊的土地全都是國家所有,民眾這輩子充其量只是個『租客』!
更諷刺的是,您滿腦子還在幻想什麼『春暖花開』的交流,難道不知道如今對岸給台灣的選項就只有『統一』這唯一一條路嗎?在中共眼裡,除了乖乖接受統一,您搞什麼『新四通』、喊什麼『兩岸交流』,只要不是跪迎統一,通通都可以被扣上『實質台獨』或『獨台』的帽子!
您在中華民國這裡玩命要當『土地所有人』,卻拚命把馬祖往一個『全天下土地都是黨的』、且『順我者昌、逆我者獨』的政權懷裡推。萬一哪天真的被『統一』接管了,您苦苦爭來的『祖遺私產』直接被依法收歸國有,到時候您要不要再去北京廣安門南街,再演一次挨家挨戶跪求退還祖產的戲碼?
這種『對內硬氣討私產,對外獻媚擁國有』,甚至對著只有『統一』選項的政權一廂情願的神邏輯,您還好意思高喊『對得起下一代』?」
看到網友的評論,本不值得回應,我為福馬新四通與現今馬祖士地是兩個不同議題,您能扯到題外,可見您用心良苦,但是想要做評論,有一個基本原則要遵守,你用假名如同戴著假面具在評論別人,這跟戴著面罩去攻擊別人,沒有什麼不同,這種行為有欠厚道,更傷「陰道」,我奉勸要儘量少做,知道嗎?不相信您可以問問家人或親朋好友,這樣行徑恰當嗎?假如您很想評判別人,奉勸您,像我一樣,用真實姓名好嗎?至少讓人敬佩您的勇氣與擔當,不是嗎?
林金官 115 08 03
林老先生,講不出法理與制度上的矛盾,就開始扯「陰德」與「本名」,這不是回應問題,而是轉移焦點。
您不必擺出「去問親朋好友」的長輩姿態來壓人。實不相瞞,我正是祖上於清末民初移居馬祖的第五代正港馬祖人。
公共討論比的是邏輯、事實與證據,不是名字。當一個人回答不了論點,只能拿對方是否用本名做文章,真正偏離理性討論的,恰恰是這種做法。
您常把「陰德」掛在嘴邊,但真正的陰德,是建立在護衛子孫後代的「公共利益」之上,不該「以私害公」,拿大眾的自由與制度安全去換個人的政治利益。真正的陰德,是替後代守住自由民主、私有財產與制度保障,而不是把馬祖的未來推向威權政權。
說穿了,你看重的是你家的土地登記,我看重的是馬祖鄉親世代相傳的私有祖產與公共利益!
如今,馬祖已有穩定的供水與供電系統,不再需要依賴外援維持基本生活;水電一旦出問題,鄉親可以公開監督政府、要求改善,甚至依法求償。這些權利,都是民主法治一步一步建立起來的成果。
然而,您一方面高舉私有財產權,另一方面卻主張接受一個以土地國有制為基礎的威權政權,這樣的立場實在令人費解。
您說「福馬新四通」與「馬祖土地」是兩回事,但兩者共同指向的,其實都是馬祖人的未來,以及我們究竟要適用什麼制度:
一、 新四通不是單純建設,而是制度依賴
中共從未隱瞞其「併吞統一台灣」的政治目標。「福馬新四通」從來就不是單純的民生建設,而是整體統戰政策的一環。當交通、水電、能源等基礎設施高度依賴對岸,問題就不再只是便利,而是誰掌握了馬祖的命脈。
二、 馬祖今天不缺水、不缺電,何必把命脈交出去?
今天的馬祖,並不缺水,也不缺電。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把攸關民生的生命線建立在對岸供應之上?依賴一旦形成,就不只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
今天我們能自由監督政府、公開批評政策、依法維護權益;如果未來生命線掌握在威權政權手中,這些權利還能否繼續存在?真正的安全,不是把命脈接得更多,而是把命脈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馬祖今天不是因為缺水缺電才需要新四通,而是在不缺水、不缺電的情況下,主動增加對威權政權的依賴。這究竟是在提升安全,還是在增加風險?
三、 土地國有制度,如何保障祖產?
您在臺灣依《民法》據理力爭私有祖產;轉過身,卻擁抱一個實行「土地國有制」的政權。若未來依照中共制度,馬祖私有土地是否仍能維持今天的法律保障?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制度上的基本問題,也是所有馬祖鄉親都應該思考的嚴肅現實。
署名本名,不會讓錯誤的論述因此變成真理;匿名,也不會讓正確的論證失去價值。
紀布德 wrote:
看到網友的評論,本不值得回應,我為福馬新四通與現今馬祖士地是兩個不同議題,您能扯到題外,可見您用心良苦,但是想要做評論,有一個基本原則要遵守,你用假名如同戴著假面具在評論別人,這跟戴著面罩去攻擊別人,沒有什麼不同,這種行為有欠厚道,更傷「陰道」,我奉勸要儘量少做,知道嗎?不相信您可以問問家人或親朋好友,這樣行徑恰當嗎?假如您很想評判別人,奉勸您,像我一樣,用真實姓名好嗎?至少讓人敬佩您的勇氣與擔當,不是嗎?
林金官 115 08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