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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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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自救聯盟》祖遺土地歸還原鄉人,進程有重大突破 !! --閱讀人次 : 2504

祖遺土地歸還重大突破 !!


頃接國防部軍備局承辦科薛上校來電 ,允諾本聯盟要求將於九月初旬, 召開馬祖被軍方占用土地歸還會議, 敬請各位鄉親儘速填報「繼承人因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 於八月底前送本聯盟彙整,本聯盟必須依據各鄉親所提供之土地地段、地號造冊為本。得請踴躍加入本群組及參加連署行列。


本聯盟歡迎鄉親踴躍加入,並參加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達154人,群組人數171人,特此公告周知!!


填報簽名蓋章後郵寄下列任何一個地址收即可:
23452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四段152號八樓陳儀宇收 0921886722
26046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朱榮忠收 0928639207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8月31日截止,收件截止後我們將造冊送國防部請求返還土地及賠償。相關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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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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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日來不斷交涉結果,終由軍備局承辦科薛上校科長來電表示:要求鄉親祖遺土地地段、地號及面積名冊等;本人回應,土地清冊正公告中,需至八月底才截止。於是本人要求如能於九月初旬舉行協商會議,順便將清冊交給軍備局,即可兩便。結果,薛科長當場決定,時間就定於九月初舉行;故敬請各位鄉親儘速填寫「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如下附檔),填妥寄送本聯盟彙整(逾時不候),並請踴躍加入群組及加入連署行列!img-2108052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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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自38年起因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97e093105a5a2969e51dc8aaef024f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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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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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8-12 2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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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自民國38年開始軍管,到45年實施戰地政務至81年終止戰地政務,回復地方自治,共計國防部治理了馬祖地區43年之久,在這期間怠於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沒有讓居民申請土地登記,且強占了大多數居民的土地,嚴重傷害憲法保障馬祖居民的財產權。終止戰地政務後,本應依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地籍調查,落實執行還地於民,卻反以時效取得阻擋居民土地登記,引發眾怒,實感遺憾。

所謂「時效取得」,按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釋,受理時效取得登記案件,須要在提出申請時和平繼續占有到登記完成前繼續占有,馬祖居民的土地因為特殊的時空背景,在四、五十年代被軍方強占了,已經喪失占有,怎麼會符合「時效取得」的登記要件呢?既然「時效取得」不能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鄉親的土地被軍方強占又是不爭的事實,那當然是要求國防部損害賠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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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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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8-13 12: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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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因當年實施戰地政務的時空背景下,民眾所有基本權益的正當法律程序均受到限制。國家高權「徵用」民地,平民百姓不得不配合,根本沒有拒絕的可能性,因而喪失「時效取得」的法定占有條件。

按照27年7月1日施行,並於93年1月7日廢止的「軍事徵用法」第7條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而依同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其損害之賠償,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照徵用物之買賣或使用價格或勞力之代價定之。(第2項)前項價格或代價,依徵用時之法定標準定之;無法定標準者,依有徵用權者,或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與應徵人之協議定之。」,同法第33條第2項另規定:「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由上述之規定可知,對於人民財產之「徵用」,於使用完畢後,均需返還原物主或占有人。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占用太多民地,又怠於辦理土地登記,老百姓求償無門,連江縣政府於戰地政務終止後才開始陸續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直到目前還在辦理中。因此,鄉親只要已取得測量結果者,國防部即應依法還地於民,並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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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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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8-16 12: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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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因國防部依據「戒嚴法」及「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之規定,自民國38年起在馬祖地區實施軍管,到45年開始實施戰地政務至81年11月6日止,因長久實施軍政一元化高度軍管的戰地政務有43年之久,在這期間島上居民絕大多數私有土地都因國防安全須要被軍方占用了,卻未設立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登記,居民的基本權益的正當法律程序均受到限制,嚴重傷害憲法保障馬祖居民的財產權。終止戰地政務後,國防部本應依據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之規定,主動辦理地籍調查,回復居民土地所有權,落實執行還地於民。

摘錄軍事徵用法相關規定
第1條第1項:
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
第 7 條 第1項第9款:
左列之物,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得徵用之:……九、土地。
第19條第1項:
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第20條:
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
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
第 26 條:
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細登記簿冊。
第 29 條第1項:
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其損害之賠償,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照徵用物之買賣或使用價格或勞力之代價定之。
第 33 條第2項:
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依第二十九條給予使用代價外,並應就其因使用而生之損壞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
第 35 條:
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 45 條:
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
第 46 條:
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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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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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8-18 1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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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盟除要求「討還祖遺土地及賠償」外,還有一個任務;向國防部聲索「逃難到台灣安置流離失所及生活補償金」;大陳島及金門鄉親因台海戰役,被迫離鄉背井到台灣,皆有相關安置配套措施(如安置於專屬兩離島居民住宅新村等)。唯獨我們馬祖鄉親來台為之闕如。國防部任令我們鄉親自生自滅,慘無人道!所以必須提出聲索,這是人道主義,精神慰藉必須要加以平反的!

本聯盟歡迎鄉親踴躍加入,並參加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達165人,群組人數193人,特此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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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8月31日截止,收件截止後我們將造冊送國防部請求返還土地及賠償,請鄉親把握時間。相關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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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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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8-19 1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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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我到立法院向立法委員洪申翰陳情馬祖土地問題的陳情書,內政部業已交給連江縣政府答覆,至今我一無所悉,請劉增應縣長催辦一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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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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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08-19 1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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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羨慕阿富汗人民,一覺醒來總統不見了;可是我們馬祖鄉親一覺醒來,卻發現強佔祖遺土地詐騙集團還在,唉……

本聯盟歡迎鄉親踴躍加入,並參加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達166人,群組人數203人,特此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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