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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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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自救聯盟函——國防部 --閱讀人次 : 2315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567089bce8996bfbedb1d8cc953f5887.docx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
聯絡地址: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四段152號8樓
召 集 人:陳儀宇 總幹事:朱榮忠
電 話: 0921886722 0928639207
傳 真:02-29490479
E-mail:cheniy5260@yahoo.com.tw
受文者:國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祖地字第11000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陳本聯盟「馬祖地區自民國38年起因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乙
份(如附件),冊內居民之祖遺土地,肇因於當年皆由軍方強占霸用,致流失至今未
獲平反,希貴部確依憲法保障人民繼承回復請求權信守承諾歸還,並進行賠(補)償事
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 查行政院110.7.7.院臺防移字第1100090376號移文單暨總統府110.7.8.華總工三字
第11000060600號書函等諒悉,皆要求貴部卓辦逕復在案;今見有貴部110.7.30.國備工營
字第1100145166號函獲悉;惟全文仍採空言甩鍋、虛憍委蛇相推託;徒有「落實
還地於民政策」、「並無與民爭地情事」之口號;實則橫徵暴斂,執意緊握居民祖遺土地
不予依法放領返還於民,既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繼承回復請求權,為天地所不容。
尤甚者,貴部此件第1100145166號來函,如此重大決策案件,查係未呈請部長核判,
何以事關馬祖鄉親重大權益之事宜,竟如此隱瞞部長而草率判定拒絕?懇請一併查明。
茲合先予以敘明之。
二、按馬祖地區因貴部所屬軍方自民國38年起,實施軍事管理,橫徵暴斂強占霸用居民祖
遺土地凡有多年,復續行至45年開始實施戰地政務至81年11月6日終止,長達43年
之久。茲因長久實施軍政一元化高度軍管下,卻又未設立地政機關怠於行政,平白荒廢
辦理地籍整理及土地測量登記行政業務幾十年,使得居民土地財產基本權益與尋正當法
律程序回復所有權,均遭受剝奪,嚴重侵犯憲法所保障馬祖居民之財產權益。又貴部本
應於終止戰地政務後,即應依「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
辦法」之規定,歸還全以非法徵用程序之居民原土地所有人及占有人,並依法進行賠
(補)償事宜,實踐信守承諾、落實還地於民政策,以恢弘嚴正廉明之軍魂,至所企盼!
三、復按「軍事徵用法」立法宗旨「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
(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為同系出法案,茲不再贅述)」同法第十九條
「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
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又第20條「
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一、徵用
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
」復有第24條「有徵用權者,收到或占有徵用物後,應立即填發受領證,逕行或轉由
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交應徵人收執。」「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應於應
徵人交付徵用物時,發給臨時受領證。物主或占有人於實施徵用時,不在徵用地者,其
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由受委託徵用者,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或自治團體暫行保管,並
應立即通知物主或占有人;無法通知者,應將徵用標的物名稱及被徵地牌示或登報公告
之。」由上法令獲悉,馬祖地區祖遺土地被軍方徵用迄今,經查被徵用原物主或占有人,
茲因土地被軍方強占,於無從生產糧食,孳生斷糧下均紛紛舉家逃難至台灣,遠隔重洋
至今從未收到,由行政長官所簽發之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等文件,是行政怠惰不發抑或
故意掩滅之?懇請貴部惠予查明釐清真相見復,並請依法補發旨揭清冊內原土地之物主
或占有人之受領證,俾便據以向連江縣地政局辦理土地登記。以平反回復我人遲來土地
正義與公道。
四、復有前法第33條規定:「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
其損害之賠償,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照徵用物之買賣或使用價格或勞力之
代價定之。」、「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依第
29條給予使用代價外,並應就其因使用而生之損壞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對
於應徵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
受領證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
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因徵用而受損
害者,應於第35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
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
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
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行之。」軍事徵用法第1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
第20條、第 26 條、第 29 條第1項、第 33 條第2項、第 35 條、第 45 條及第 46
條,定有明文。又據馬祖地區「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在戰鬥進行中不辦補償,待戰鬥結束後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方可辦理。」因此,在
軍管時期並未辦理補償,地政機關甫於民國82年7月1日起成立,自83年1月起才陸
續開始辦理全縣土地地籍整理及地籍測量等事宜。是以,貴部應依地政機關地籍調查之
測量結果返還土地及補辦損害賠償,以彌補原物主或占有人之財產損失;並因土地被徵
用,原物主及占有人於無從生產糧食,至全家斷糧危及生計下,紛紛舉家逃難至台灣,
所遭受精神與物質,巨大無可計量之損害,貴部得應依法併案賠償之,方符世界公約人
道主義精神。
五、次按「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又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
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
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及「依
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
日,視為所有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年2月3日修正)第 3 條、第 8 條及第9
條,定有明文。」等規定。
六、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意旨:「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
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
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
害並請求返還。」再者,法務部101年02月16日法律字第 10000052010 號函釋:「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參照,如對於前已登記為公有土地,倘經查證屬實認定申請人
應視為所有人,則該公有土地除有正當法律上原因外,本應登記為「視為所有人」。
綜上,馬祖地區於38年開始實施軍管至81年11月6日止,在此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
占有土地,貴部並未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發給「徵用受領證」,戰地政務終止後,地政
機關甫於82年7月1日設立,方開始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於101年7月31日公告視
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人民申請案件既已在登記機關尚未設立前完成「繼承回復請求權」
之時效,依法於得請求登記之日,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
第2項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又公有土地登記非基於明確法律權源僅因權
屬未明為登記,自應以實際所有權人登記所有權。爰依據地政機關地籍調查暨測量結果
,得返還土地及辦理損害賠償。
七、又按民法第 767 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
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又民法第 962 條亦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
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人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馬祖地
區在特殊的時空背景下施行戰地政務軍管,大多數居民之私有土地都被軍方侵占了,戰
地政務終止後,依法應得主張依據連江縣政府地籍調查測量之結果,請求返還土地。
八、根據貴部89年9月19日(八九) 軸載字第05004號函說明二、三略謂:「二、國軍於馬
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97%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
餘),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實施地籍航測,並經財政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開
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
事單位為管理機關,現正由陸軍密切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作業中。三、俟馬祖
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
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
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獲得;惟本
部考量外島地區國軍使用民地多年,除依現行補償標準計列補償費外,並加給每平方公
尺一一五二元之先行使用土地奬勵金,以充分彌補民人多年之損失,另因預算不足無法
立即辦理土地獲得,或於辦理土地發還時,本部亦同意依民人意願,依土地法第九十七
條規定給付租金。」在案;又有關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貴部雖表示已遵照行政院105年
11月1日研商「金門馬祖地區土地爭議案件」處理方式會議紀錄,配合連江縣政府立
之「馬祖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優先以非訴訟之訴外協議方式處理為原則,儘速尋求
可行之解決方案(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4日院臺建字第1050182713號函)。惟貴
部卻始終以軍方早年進駐時間與民眾占有競合,作為阻擋馬祖居民土地登記之主張,從
未間歇,已違反民法誠信原則,實感遺憾。
九、基於以上理由,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馬祖居民土地在戰地政
務特殊時空背景下被軍方占用了,已無法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討回權利。但此乃國家機器
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國家剝奪之情形,也是人民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之財產
權利,爰請貴部本於誠信原則,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之結果,並依軍事
徵用法相關規定補發「徵用受領證」返還土地與損害賠償,俾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十、隨文檢送「馬祖地區自38年起因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乙份。
正本:總統府、行政院、國防部(均含附件)
副本:陳雪生委員辦公室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

召 集 人:陳儀宇
副召集人:朱榮忠
副召集人:吳軾子 仝上
副召集人: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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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各位鄉親儘速填報「繼承人因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 於八月底前送本聯盟彙整,本聯盟必須依據各鄉親所提供之土地地段、地號造冊為本。得請踴躍加入本群組及參加連署行列。


本聯盟歡迎鄉親踴躍加入,並參加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達166人,群組人數204人,特此公告周知!!


填報簽名蓋章後郵寄下列任何一個地址收即可:
23452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四段152號八樓陳儀宇收 0921886722
26046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朱榮忠收 0928639207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8月31日截止,收件截止後我們將造冊送國防部請求返還土地及賠償。相關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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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與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翁執行長明志通過電話,請他能協助我們向國防部討還祖遺土地與賠償乙事,他親切、熱忱一口就答應了。並認為軍方強佔民地,本應歸還,如果自救聯盟與國防部決定了協商會議日期,如由我通知他,必會兼程趕來助我們一臂之力,他這種俠義精神,著實讓我們欣慰與感動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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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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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已訂於九月二日在台北,將與本聯盟舉行第一次土地歸還協商會議,並要求將鄉親土地清冊交付與會審議。故以,敬請各位鄉親儘速填報「繼承人因軍事勤務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 於八月底前送本聯盟彙整,本聯盟必須依據各鄉親所提供之土地地段、地號造冊為本。

填報簽名蓋章後郵寄下列任何一個地址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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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8月31日截止,收件截止後我們將造冊送國防部請求返還土地及賠償。相關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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