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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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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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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3 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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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祖先土地來 --閱讀人次 : 131349

這兩個人一個負責用槍桿子侵占人民賴以為生的農地,一個負責經年累月拖延積壓人民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自以為配合的完美無缺,現在玩法弄權被揭穿了,還經得起檢驗嗎?原來國民黨政權就是「騙」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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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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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4 07: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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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假情假意制定了一個馬祖人民沒有適用的「安輔條例」,在縣政府還沒有公告土地總登記前,就把「安輔條例」廢止了,又說要依人民申請測量的結果還地於民,結果變成人民依測量成果申請登記的土地,都以人民已喪失占有起訴人民,這個政府說一套做一套,如此悖離民意,忘了戰地政務強占民地的事實,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國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八九) 軸載字第0五00四號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函陳立法院提案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 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釣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防字一五一○○號函辦理。

二、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 ,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實施地籍航測,並經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現正由陸軍密切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作業中。

三、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獲得;惟本部考量外島地區國軍使用民地多年,除依現行補償標準計列補償費外,並加給每平方公尺一一五二元之先行使用土地奬勵金,已充分彌補民人多年之損失,另因預算不足無法立即辦理土地獲得,或於辦理土地發還時,本部亦同意依民人意願,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付租金。

四、有關曹爾忠委員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 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乙節,因軍方管有不動產係屬國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管理機關不得為任何處分,故辦理民地發還時如有地上建物,應將地上建築物拆除後發還土地,考量外島地區建材獲得不易及節省公帑,縮短土地發還時程。本部建議依建築物結構分析,處理方式如下:
(一)建築物已破損,有安全顧慮者,為顧及民人生命、財產安全,即依 規定將建築物拆除後,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二)建築物良好、堪用,無安全顧慮者,如業主同意切結,並至法院公證將撥交之建築物,同意不從事營利行為,且接收後續管理、維護等責任,由業主自行負責,本部將依業主意願,將建物一併發還。

正本:行政院
副本:國防部部長辦公室、軍備局、後勤參謀次長室(均請查照)
部長 伍世文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七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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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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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4 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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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辦理「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土地總登記,因為內政部的函釋抵觸了土地法第54條,且解釋函的法令位階太低,顯然遇到了阻礙。但國防部和國有財產署是政府機關,也是強占民地的元凶,這兩個機關是否適格以民事訴訟起訴人民,不無疑義。連江縣政府本身沒有人才解決土地問題,為什麼不陳報內政部請求解釋呢?公務員顯然怠忽職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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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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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4 2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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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雪生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研提「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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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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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5 0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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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長高華柱讓馬英九總統揹了毀憲的罪名!?
馬祖自戰地政務終止之後,歷任的國防部長唐飛、伍世文、湯曜明、李傑、李天羽、蔡明憲、陳肇敏等都說過要還地於民,國防部原先就表明,要依測量結果還地於民,國軍有要繼續使用的民地也要辦徵收補償,或向人民租用,這是之前各國防部長的立場。到了現任的國防部長高華柱,一改之前各部長的態度,認為人民的土地登記請求權已不存在,就以民事起訴人民,忘了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有沒有請求權也是地政機關的權限,這起訴人民不就是違憲,既是違憲,也讓馬英九總統揹上毀憲的罪名,值得嗎?
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102年6月21日 wrote:
國防部長高華柱前往立法院說明軍民土地爭議
國防部高部長於6月21日下午5時,至立法院拜訪立法委員陳雪生,就近期地方法院審理軍民間土地爭議共11案35筆,提出說明。
  國防部高部長表示,馬祖是軍民團結最好的示範區,有關土地、民生等有利於民眾的事情,均耳提面命優先處理,近期接獲楊縣長、陳副縣長、陳立委致電關心是案,他立即指示國防部高廣圻副部長前往立法院向陳立委說明,有關公務員執行公務暨法令之間的困難,他將指派軍備局蔡副局長專程前往馬祖與楊縣長協商。
  立法委員陳雪生表示,還地於民是他的主要政見,縣長八年期間未解決的問題,將透過立法解決,本案爭議若果地方法院宣判,尚有上訴一個月的和解緩衝期,立法委員陳雪生希望有好的結果。
  立法委員陳雪生指出,馬祖先有百姓再有軍人,馬祖的土地基本上均為先民所有,拜戰爭之賜造就了今日的馬祖,當然也犧牲了很多寶貴的生命,馬祖民眾無怨無悔。軍民一家,同島一命,比起台灣的民眾何其悲壯?時至今日,部隊裁軍,不用的土地應儘量還地於民,而還地於民,也惟有透過修法途徑解決。
  立法委員陳雪生提出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法提案,已經一讀通過,刻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四會期排定審議中。本案爭議希望修法通過,由行政程序解決。
  本日拜會行程,除高部長外,尚有軍備局局長、副局長,聯絡處楊處長等官員隨行。

陳立委與高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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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田禾青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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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6 06: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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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6
102年1月13日這一天,我們***微弱***三人組參加了
火大:要生活、要民主、要改革大遊行

訴求正是「還我馬祖祖先土地」
讓馬祖走出去,也讓臺灣人看到了--馬祖

這一條又長又窄的路
我們走的漫長
中央政府時時刻刻都在阻擋
地方政府無處不在刁難
這三個人走的辛酸卻很堅強
相信用愛心澆灌的花朵
終將聞出泥土的芬香
現在這股力量正在馬祖島內燃燒
真相隨著法院的裁判---呼之欲出
原來阻擋人民土地登記的那隻黑手
正是我們的馬政府本身
慢慢的大家都相信了
撥雲見日
終於這三個人將不再落莫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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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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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6-26 2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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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作氣,堅持要「還我祖先土地」,再叩監察院的門,請求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及連江縣政府,再說清楚,講明白。不懲處失職人員,絕不罷休!

101年8月31日本人向監察院陳訴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案有業務違失,陳情究責糾正相關機關違失及懲處不法公務人員,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及連江縣政府都作了說明,結果全是胡言亂語推諉缷責,但已知違法違憲的事證越來越明顯,就決定應該再陳情監察院函請相關機關作進一步澄清,相信真相很快就會水落石出,到時再向鄉親報告。





陳 訴 書
有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案,不顧程序正義違法濫權刻意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正當的行政指導,故意撤銷、駁回人民土地登記申請,讓國防部在無取得來源證明文件下不法順利囑託登記私有土地,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地政機關在執行登記業務審查顯有違失,陳情查明違失責任糾正相關機關及懲處不法公務人員,期早日落實還地於民,請 鑒核。

壹、事實經過陳述:

一、自民國45年7月,政府規劃金門、馬祖兩地為實施戰地政務實驗地區,連江縣即於同年7月16日,成立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決策機構,全面開始軍事管理,實施軍政一元領導;迄民國81年11月7日政府宣佈解除戒嚴正式終止軍管,金馬地區始解除戰地政務,回歸地方自治,為時長達36年。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屬於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在這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皆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都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利執行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為戒嚴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又「依法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亦為戒嚴法第12條所明定。遺憾的是馬祖地區在國軍戒嚴時期為了國防安全須要占用人民私有土地皆未辦理「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解嚴之後,亦未依法回復原狀還地於民,財政部還在83年5月13日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公布施行的這一天,指示國防部要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就這樣阻擋了人民在地籍測量期間的申請案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也使得特別為還地於民而增定的良法美意形同具文,造成日後源源不絕的民怨。

二、馬祖地區廢止戰地政務之後,連江縣政府於82年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事宜,隨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進駐,由於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當人民一開始申請地籍測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無視於「安輔條例」的存在,逾越法律授權,不擇手段阻擋人民測量登記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強占的土地,還以軍事管制區內人民土地已喪失占有,指導地政機關不可核發地籍圖,少數發了地籍圖的案件,也以已占有中斷等理由,不當起訴馬祖人民,這種挾威權時期的餘威,不顧程序正義,用敵視馬祖人民的態度,違法擴權不擇手段指揮國防部強行登記馬祖人民大部分私有土地的作為,完全無視於國軍強占人民土地的事實,深深刺痛了馬祖人民的心。
事實證明:節錄財政部回復內政部對有關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所表示的意見函:
財政部 中華民國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
主旨:茲提本部對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案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86年10月18日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
二、有關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乙節,查依土地法第10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規定,未登記土地應屬國有,公用者得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登記。準此,連江縣境內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各使用管理機關以既存之使用及管理事實囑託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允宜准予登記。至囑託辦理國有權屬以外為其他公有之登記案件,除應有使用管理之事實外,應需提出取得權利之證明文件,據以核准辦理登記,始為妥適。
三、至政府機關是否有土地法第54條之適用乙節,茲檢送最高法院35年上字第616號判例影本乙份,請卓參。
(註:未登記土地系指經過土地總登記和無主土地公告程序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才歸屬國有,以上這份公文,明顯牴觸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也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財政部有逾越法律擴權之嫌。事後證實未被內政部採用,但國防部已在財政部的指示下,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不法搶登記了大部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惡人先告狀並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起訴人民,這樣打壓人民,也就成了民怨沸騰的導火線。)

三、國防部之所以搶登記人民的祖傳土地,又勇於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進而起訴人民,只因為國有財產局說:中華民國境內的土地都似為國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是在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已於87年6月26日廢止。而馬祖人民的土地測量申請案件是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止。地政機關又是在89年以後陸續公布地籍圖,通知人民申請登記,由於申請測量和申請登記的公告期間皆未落在安輔條例施行的法定期間內,故馬祖地區私有土地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這麼一來人民申請被軍方占用的土地,就無法申請登記了。這種謬論,完全昩於國軍強占民地的事實,剝奪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這樣做不就違背了安輔條例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也損及政府清廉的形象及還地於民的誠信,這顯然是不智的行政行為,馬祖人民怎麼能夠接受,無可奈何只能表示強烈的遺憾。

四、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始於地籍測量及調查,83年在公告期間人民申請測量案件,84年間地政人員已完成地籍調查表,且人民都已簽章確認了(這是最真實寶貴的資料),可惜地政人員棄而不用,一直都未將調查結果繪製成地籍圖在89年土地總登記前公布,也刻意不發給地籍圖讓人民申請登記,反而是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因為被撤銷的筆數太多,相當於馬祖地區的人口數,抗議聲不斷,地政事務所才安撫人民等到下一程序無主土地代管公告再提出申請,就這樣措過了「安輔條例」的適用,地政人員的作法顯然涉有湮滅調查事證之嫌。後來被人民揭穿了又辯說: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說的中華民國境內的土地都似為國有,所以84年委外的「中華測量學會」沒有將軍方管制區占用的私有土地讓人民測量申請登記,也沒有繳回地籍調查表,這是嚴重損害了人民登記權益的事件,為什麼地政人員不去設法追回己完成的調查表補救,卻甘願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地籍調查過程中阻擋人民的申請案件,明顯有怠忽職守瀆職之嫌。況,如果真有無法追回的案件,理應再行通知原申請人重啟調查程序,才是正辦,地政機關所作所為究係故意?還是違失?當要深入調查還原事實真相,嚴懲失職人員,還人民公道。

五、馬祖地區絕大多數人民的土地都是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取得測量結果圖申請登記,究其原因就是因為83年人民申請測量案件,地政機關沒有發給地籍圖,耽誤了人民申請登記的時程,並非人民沒有主張,而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登記案件,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又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隂錯陽差只因沒有具實審查,都撤銷或駁回了人民申請案件;但人民依法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裁判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竟不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核,反而再以原駁回處分理由繼續駁回人民申請案件,明顯的違法。再說,按訴願決定撤銷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法第95條前段及第96條所明定。地政機關如此違法濫權凌遲人民,實在罪不可赦。

六、馬祖地區因長期實施戰地政務,政府延宕了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時程,不像金門地區於民國43年(戰地政務施行之前)就已辦理土地總登記,相對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自有其特殊性。按內政部的解釋函說: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登記(土地法第51條);公有土地可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土地法第52條);時效取得之土地,要有占有土地四鄰證明之文件作為權利證明文件(土地法第54條);土地登記作業由地政機關依法審查(土地法第55條);如果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的案件,其土地即視為無主土地,無主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57條)。把以上法條串連起來就可知道軍方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辦理土地登記,必須要有「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不是自己製造一張財產卡就可以登記了。如果沒有取得來源的證明文件,就要等到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後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才算合法取得。但財政部卻昧著良心斷章取義逾越法律授權指示國防部在土地總登記及安輔條例適用期間搶占搶登記屬於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這樣的行政行為傷害了馬祖人民的情感太深,且安輔條例增定第14條之1,所講的就是被軍方占用的土地要落實還地於民,怎麼可以言行不一背道而馳剝奪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呢!這樣不當的行政指導,明顯逾越了法律授權的範圍。
說明:節錄內政部有關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解釋函二則佐證:
(一)內政部 中華民國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
主旨:關於馬祖地區軍事用地範圍內未登記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案,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復 貴部85年7月4日85傑篤07289號函。
二、按「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縣有或鄉鎮有。」、「市縣地政機關接收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57條所明定;另「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三、本案 貴部所使用之公有土地,應依上開相關法規辦理。又財政部83年5 月25日臺財產一字第83010743號函送會議記錄,本部已函福建省政府。其中軍事單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者,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乙節,因涉及國有土地以何者為管理機關事宜,上與本部業務無涉,本部無意見。
(二)內政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七)地字第八七九Ο四七四號函
【要旨】: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權利證明文件」適用規定
【內容】: 按「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又「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所明定。故有關上開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權利證明文件」適用疑義,參照上開土地法規定,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因申請人係主張該地為其所有,故需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憑以辦理;於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因申請人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無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故以占有土地四鄰證明之文件作為權利證明文件,憑以辦理。

七、馬祖地區開始土地總登記始於82年12月公告辦理地籍清理及測量,經過了快二十年的風風雨雨,皆未能完成。自99年以後,土地問題出現了轉折,露出了曙光。先是99年1月11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這個決議之後,連江縣政府說: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但是,二年多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為止才通知處理了143筆,受理重新登記申請書122件,而且這些收進來的案件都積壓在審查人員手中,也都尚未發給權狀。再說,雖然解釋令出來了,這些適用安輔條例規定的土地,多數已在國有財產局刻意的指示下,順利的讓國防部囑託地政機關非法登記走了,據國防部軍備局資料統計:馬祖地區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完成國有土地登記1531筆,539.0949公頃(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這些土地依行政程序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土地法第57條)。很憤怒的是軍方在沒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當的行政指導,跳過程序讓國防部先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請求權,真的為馬祖人民所不恥。我們的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強占了人民的土地,製造了60年代的移民潮,逼走了馬祖人民,又制定了一個蒙騙馬祖人民的「安輔條例」,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原來口是心非都是騙局,其所作所為讓人民感到失望、無奈和憤慨,這叫我們馬祖人民怎能甘心!政府的誠信又在那裡?

八、土地總登記過後,接下來的程序來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人民在這期間取得測量結果圖申請登記的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等政府機關都以不合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為由,刻意打壓人民申請登記案件,執意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完全否認當年軍管時期強占民地的事實,還說人民的土地被軍方占用超過二十年就是喪失占有不能申請登記了。案雖經「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應准人民申請登記。」不幸,還是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以和平繼續占有中斷裁判人民敗訴,完全未考量國軍當年強占民地的事實。更甚者,還有以刑事竊盜國土罪嫌偵辦人民,這本不是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農牧的家園,馬祖人民不但討不回祖傳土地,還要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罰款及七年以下的刑責,哀聲嘆氣怨聲載道,直問這世界還有公平正義?我們的國家可以用這般奸巧的手段對待馬祖人民嗎?為什麼不查明軍方強占民地的真相呢?這個政府不是無能、失能、又腦殘嗎?

九、祖先的土地討不回,馬祖人民為了爭權益、討公道,四處陳情都未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終於在100年8月23日申請集會遊行走上了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馬祖人民聲嘶力竭喊了一天「還我祖先土地」,並未得到中央機關的正視。吳副總統敦義(時任行政院長)還說:「87年廢止安輔條例,有徵詢過連江縣政府的意見,經同意後才廢止,一切合法。」果真如此,陳情調閱這份公文,調查糾舉連江縣政府的行政作為,懲處失職人員。因為87年廢止安輔條例時,馬祖地區的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測量,亦未公布地籍圖,土地總登記都還沒開始,連江縣政府就擅自同意廢止了安輔條例,不就等同沒有制定安輔條例,直接沒收了馬祖人民被軍方強占的土地,也給國軍強占民地找到合法的藉口,這樣的政府對的起善良的馬祖人民嗎?這個錯誤的決定真的比貪污更可怕,這個錯應該可以歸責於政府行政作業的違失吧!用這種卑劣的手段欺騙純樸善良的馬祖人民,從來不讓人民登記祖傳土地,這樣的政府還值得人民期待嗎?

十、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又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這個「視為所有人」的決議,也就是說目前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的土地,申請人只要提供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即可請求登記。遺憾的是地政機關從62年成立至今已過了40年的光景,現在再來重辦土地總登記,很多的土地都已變為繼承案件,又排除司法訴訟中及判決確定有既判力的案件,軍事營區內的土地,也已被軍方登記走了,最後馬祖人民能夠登記到的又能有幾筆?況且,很多私有土地都是在戰地政務期間為了配合地方建設,政府機關都已核發了先行使用證明,現在變為國有、或縣有、或鄉有土地,就這樣討不回來了,明顯法規命令產生了差別待遇,這對馬祖人民太不公平。

十一、馬祖地區在65年辦了土地總登記,又於82年第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現在再來重辦土地總登記,可見政府機關在辦理登記過程中不斷阻擋人民土地登記的痕跡,刀刀見骨,行政程序顯然出現了重大的瑕疵。連江縣政府亦依內政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把行政作業程序拉回到總登記期間,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而行政救濟,或司法裁判確定案件,亦皆因地政機關疏未依法審查有無「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法律適用引起,如果對已完成公有(包括國有、縣有、鄉有)登記土地,或司法裁判確定案件,沒有一體適用,顯有剝奪人民土地登記之權利,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陳請糾正土地登記機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儘速撤銷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及早撫平歷史的傷痕,落實還地於民,以免傷害忠誠的馬祖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十二、綜觀,馬祖地區土地登記事務,自62年7月31日設立地政機關至今40個年頭了,一路走來處處可見政府機關違法濫權阻擋人民登記的鑿痕。先是財政部在83年5月13日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公布施行的這一天,指示國防部要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又不擇手段阻擋人民測量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強占的土地;在馬祖地區尚未完成地籍測量,亦未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前,就廢止了安輔條例;當人民取得地籍圖申請土地登記,又說馬祖地區私有土地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依循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案件,經訴願決定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了原處分,原處分機關竟不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核,反而再以原駁回處分理由繼續駁回人民申請案件;軍方囑託土地登記,沒有檢附「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就給予登記等明顯剝奪人民土地登記權利的違法行政行為,這些都是業務違失,不可原諒的錯。
又內政部雖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作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及「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之決議。但是,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二年多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為止才通知處理了143筆,受理重新登記申請書122件,而且這些案件都尚未發給權狀,這不是怠忽職守瀆職最具體的事證嗎?再說,未完成登記之土地,得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已延宕到了都要80歲高齡以上的老人才能證明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完成時效的條件了,已可見政府行政怠惰之嚴重。必竟戰地政務在馬祖地區施行了長達36年之久,現在把行政作業程序再拉回到總登記期間重新受理申請,如果對已完成公有(包括國有、縣有、鄉有)土地登記的案件,沒有一體適用,顯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況,這些案件都是因地政機關疏未依法審查有無「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法律適用造成,都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違失。

貳、違法失職情事及證明方法:

一、財政部無視於83年5月13日「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就在這一天指示國防部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不擇手段阻擋人民測量、登記,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如證一】。
說明:按土地總登記要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所以,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聲請登記必須要有「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方可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不是自己製造一張財產卡就可當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取得來源的證明文件,就要等到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後再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才算合法取得,為土地法第51條及同法第57條所明定。財政部認為土地法第10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規定,未登記土地應屬國有,公用者得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登記,這種理念如果成立,就失去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意義,亦有違土地法第57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不幸,還是故意利用不當的行政指導逼退馬祖人民申請土地登記,實感遺憾。橫情論理再說清楚一點,就是土地法上所指未登記土地,應是土地總登記程序過後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除了有徵收價購補償取得的證明文件可囑託登記外,依法在這段期間政府機關是不能聲請土地登記的。

二、地政機關未依84年通知到場指界、測量之地籍調查所製作的調查表繪製公布地籍圖,卻甘願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地籍調查過程中撤銷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嚴重損害了人民權益,繪圖員鄭美惠、組長何永祥、組長侯永炎、測區主任王新棠等4人明顯怠忽職守,偽造文書,有瀆職之嫌【如證二】。

三、87年廢止安輔條例,斯時馬祖地區還在土地測量階段,尚未公布地籍圖,也尚未公告土地總登記,廢止安輔條例,就是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也就等同沒有增定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直接沒收了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請求權。
說明:請求調閱行政院或內政部徵詢連江縣政府就廢止安輔條例所表示意見覆函,查明後懲處失職人員。

四、地政機關駁回之行政處分案件,皆未審酌有無「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其行政處分顯有瑕疵。案經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決定,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了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故意不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核,反而再以原駁回處分理由繼續駁回人民申請案件,明顯違法【如證三】。
說明:違反訴願法第95及96條。

五、依國防部軍備局資料,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檢附「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不法囑託完成國有土地登記1531筆,539.0949公頃【如證四】,這是政府打壓人民的具體事證。
說明:違反土地法第51條。

六、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如證五】這個決議之後,連江縣政府說: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如證六】。但是,二年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才通知處理了143筆,受理重新登記申請書122件,而且這些收進來的案件都積壓在審查人員手中,都還沒有發給權狀,剩餘的也都沒有通知補測量、補辦登記。地政機關積案如山,在馬祖地區已是常態,但地政機關公告的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是承辦人應在二個月內辦結土地登記申請案件,這樣地政機關顯然怠忽職守涉有瀆職之嫌。
說明: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1條及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規定。

七、政府機關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不當提出異議,起訴人民,讓人民痛心。
說明:按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84號判解函釋: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所定要件者,性質上係由一方單獨聲請地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並無所謂登記義務人之存在,亦無從以原所有人為被告,訴由法院逕行判決予以准許,此就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以所有之意思,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上而占有,暨依土地法第54條規定旨趣參互推之,實至明瞭。」
由此可知,土地總登記期間是無從以原所有人為被告,訴由法院逕行判決予以准許,地政機關未要求國防部、財政部等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證明文件,卻接受政府機關提出的異議,明顯違法濫權,令人難以甘心。

八、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如證七】這個遲了半個世紀爭來的「視為所有人」的決議,只因為很多私有土地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為了配合地方建設,都已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國有、或縣有、或鄉有土地,提出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的案件,也多以喪失占有裁判敗訴確定多年,這事件錯誤的源頭既是政府機關錯誤援引法規命令造成,連江縣政府亦已頒訂「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如證八】,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已完成公有登記土地理應以測量結果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返還土地於民,方符法治。

九、陳情請求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供以下人民申請案件資料,供大院調查,相信只要經過分析,就可發現異常案件和馬祖的總人口數相當,也可清楚知道國防部、財政部等政府機關刻意打壓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鑿痕,這些原本都是人民可以申請登記的土地,結果卻是被非法撤銷或駁回,能夠在縫隙中討回的卻是百不及一寥寥無幾,政府的態度擺明就是不還土地,誰要申請我就辦誰,這種心態實不足取,理當糾舉。
1、各鄉鎮在公告地籍測量期間: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止,受理人民申請測量案件及被撤銷案件統計資料。
2、各鄉鎮人民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土地登記件數及遭駁回件數統計資料。
3、各鄉鎮土地總登記期間受理尚在審查中之未結案件數。
4、各鄉鎮土地總登記期間受理,尚在調處中之案件數。
5、各鄉鎮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經審查通過後在公告期間財政部、國防部等政府機關提出異議件數。
6、各鄉鎮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而尚在審查中之未結案件數。
7、各鄉鎮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之案件已遭駁回件數。
8、各鄉鎮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之案件尚在調處中之件數。
9、各鄉鎮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財政部、國防部等政府機關以民事起訴人民的件數。
10、各鄉鎮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經民事裁判敗訴,地政機關移送刑事偵辦案件數。

參、具體訴求: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等政府機關,明知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是不可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或訴請法院裁判,卻逾越法律授權,執意打壓人民,剝奪人民權利,違法濫權,罪行明確,請求查明糾正及懲處失職人員,並請求彈劾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主任黃國卿。

二、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測量申請案件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以「視為所有人」請求登記案件,皆因地政機關不實審查,不實答辯,又積壓案件,湮滅調查事證,偽造文書瀆職等業務違失,損及人民土地登記權利,請求糾正地政機關儘速撤銷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懲處失職人員,並請求彈劾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主任連素秋。

三、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敗訴確定的案件,皆因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錯誤援引法規命令不實答辯及財政部、國防部刻意打壓所造成,錯誤的源頭都是政府機關,請求責令相關機關依測量結果比照未完成登記土地,重新讓人民申請登記。已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國有、或縣有、或鄉有土地,既有剝奪人民土地登記之事實,亦應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發還」土地。

四、陳訴人身分請予保密。

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一、行政院89年9月22日台89防字第27930號函及附件國防部陳報函影本(軍方戰地政務時期佔用民地將配合測量結果發還)。
證二、1、連江縣政府未登記土地地籍調查通知書。2、馬祖日報84年7 月7日刋載未登記土地調查日期及申報人姓名影本(未登記土地調查日程表)。3、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總登記通知書。4、繪圖員鄭美惠、組長何永祥、組長侯永炎、測區主任王新棠等4人職名章影本。
證三、連江縣政府99年6月28日連企訴字第09900077號訴願再審決定書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0年8月2日連地所登駁字第000044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影本。
證四、馬祖日報101年5月16日刋載:囑託完成國有土地登記1531筆,539.0949公頃。
證五、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
證六、連江縣政府回覆總統府信箱陳情信件:[660-101000500] 2012/1/20 (週五) 12:17 PM: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適用安輔條例。
證七、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及所附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影本。
證八、福建省連江縣政府101年05月30日連民地字第1010019022號函及所附之「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影本。

敬 陳

監 察 院 長 王

陳訴人:朱榮忠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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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有許多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經連江縣政府訴願決定有「安輔條例」適用,但地政事務所認為提出申請的「期間」不符,照樣駁回人民的申請,造成奇特的現象,也就是縣政府的命令,地政事務所不從,損害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既是這樣,那就只好陳情立法院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恢復「安輔條例」了 !
現在藍、綠、橘、灰立委都提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案,看來第四會期通過的機會就更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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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本可向相關機關申請「航照圖」確認登記地號範圍,但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至今都沒有提供馬祖地區地籍「航照圖」供人民申請查詢,一個為民服務的政府,行政怠惰到如此程度,還有效率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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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重辦土地總登記的公告申請日期至四月一日截止,接著審查作業到今天(七月一日)已三個月了,按行政院規定的作業期限,應在三個月內完成登記作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的案件,需要展期應通知申請人無法在期限內辦結之原因,且展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以102年6月17 日馬祖日報刋載進度為據,在土地總登記公告結束後至六月十五日兩個半月的時間,僅完成東引鄉不到一百筆的測量案件,以這種緩慢的速度執行公務,實在不符合人民期待,亦有違法規命令,希望縣政團隊能夠檢討改善,儘快在法定期間內作業完成。

馬祖日報102年06月17日 wrote:
土地重新總登記測量 今起移師莒光鄉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視為所有人」土地重新總登記今天起開始進行莒光鄉地區的測量作業,預定至6月26日止,含例假日共計10天;首先辦理西莒地區第一梯次(青帆、田澳)重新受理總登記測量事宜,請收到通知的民眾配合地政事務所規劃期程辦理相關作業。

 因應「視為所有人」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已於4月初完成登記程序,公告受理期限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4月1日止,除四鄉五島設立收件處所,亦分別於桃園八德地政事務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設置收件處,截至4月1日止,計受理南竿鄉3506件、北竿鄉1566件、莒光鄉283件、東引鄉54件、八德地政1950件及中和地政681件,合計8040件。

 縣府民政局、地政事務所等單位已通過「連江縣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準則」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總登記申請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依縣長楊綏生指示以最快速度來執行測量作業,而且重測時原則為免收規費,讓民眾儘快拿回真正屬於自己的土地。

 繼東引鄉完成測量之後,地政事務所將於今天起進行莒光鄉283件的測量工作,預定執行至6月26日止,並從善如流採原則不收費方式辦理重測,如果測量時有草木過多無法進行時,可以開口契約方式由廠商協助割草等清理工作,但其費用要由申請人負擔;有關訊息將於該所及縣府網站公告周知,如有疑問請電洽測量課,電話0836-23265#321,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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