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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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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1 19: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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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祖先土地來 --閱讀人次 : 131362

今天的議會總質詢,地政事務所曹代理主任答覆議員說,馬祖地區的土地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的規定。但查考法務部的解釋,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並沒有適用。還是務實一點積極促成修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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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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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2 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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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議員真棒!揪出了兩張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政府違法濫權牴觸法律的公文書,證明了地政事務所接受軍方囑託登記是違法的,且有業務過失,這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都在說謊,吃人夠夠啊!
馬祖日報102年11月22日wrote
王長明主打土地議題 關心縣長最後一年任期對處理土地看法: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還地於民是縣長競選政見,王長明特別關心最後一年任期對土地的看法跟感想;楊綏生表示,這兩年已加快處理,面臨人力不足等問題,熟悉業務者更少,這些困難都會克服,不屬公權力的委外處理加快效率,讓這次「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迄今已有初步成果;王長明也關切申請案件委託民間業者處理並未經過鄉親委託,有無洩漏個資疑慮,很多鄉親擔心此問題,要求確實執行保密條款。

 王長明分別提出「住家一半是私人、一半是國有如何處理」、「什麼情形下政府能取得土地」、「政府如果是強占能否算和平占有」、「軍占民地沒辦徵收補償可否辦理囑託登記」等議題;楊綏生指出,軍方及政府是使用機關,對權屬未定地授權去囑託登記,有經過公告程序,民眾也可以提異議,但早年民眾多半不知道,所以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就要依安輔條例精神解決相關問題;王長明呼籲應站在民眾立場思考,如果是政府出錯應主動更正。

 王長明也關切塘岐國宅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為何不讓鄉親登記?曹依立指出,當時跟縣府有租約,民眾不能取得,是因占有先決條件是以「所有意思」,敗訴是因非以所有人意思占有;王長明指出,此案政府沒取得權狀怎能租給民眾,監察委員也認為收取租金是違法,許多既存問題都要設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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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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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2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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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1 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親愛的鄉親,看了以上安輔條例第14-1條之後,就印證了財政部和內政部的解釋函牴觸了法律,是無效的。很遺憾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不依法行政,採信了中央機關非法的解釋函,撤銷,或駁回了人民的申請案,讓軍方囑託登記,這是違法濫權明確的事證,至今還不認錯,真可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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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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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3 07: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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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政府從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就阻擋人民申請登記,就沒有給人民申請登記的機會。失去了程序正義,還有實質正義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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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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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4 0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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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貓白貓會抓老鼠的貓,就是好貓;
藍的綠的會為鄉親爭取權利的,就是好咖!

王長明議員就土地問題,十問楊縣長,真的好用心。


一、還地於民是楊縣長的主要政見,現在任期已滿四年,本席也瞭解縣長對土地問題的認真與努力,但是還是無法解決土地問題,還有一年任期,請說明您的看法和感想?

二、鄉親陳情說,自宅土地因早年地政機關測量錯誤,變成一半是國有,另一半是私有的情形,當要如何處理?

三、請問在什麼情形下,政府機關才能取得土地?

四、政府機關未依法定程序非法取得權狀,應如何塗銷?

五、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了八個月,在公告受理期間,鄉親共委託「佑民地政士事務所」申請登記的案件有多少件?每件政府應給付的代書費是多少元?現在收件已經結束七個多月了?共支付了多少費用?

六、「佑民地政士事務所」沒有接受鄉親的委託,可以協助地政機關審查鄉親土地登記的申請案件嗎?有沒有洩漏個資,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七、在戰地政務時期,軍占民地的情形相當嚴重,那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沒有辦「軍用徵用」或「徵收補償」占用的土地,地政事務所可以受理政府機關囑託登記嗎?

八、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如果是政府機關沒有辦「軍用徵用」或「徵收補償」占用的取的,可歸責於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還有土地法第43條所稱的「絕對效力」嗎? 地政事務所應不應該主動更正呢?

九、塘岐國宅在60年代興建,鄉親已經住了三十多年,早已符合民法和平繼續占有超過二十年,可登記為所有人的規定,這片土地既是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又沒有辦「軍用徵用」或「徵收補償」,為什麼不讓鄉親申請登記,落實還地於民呢?

十、請問有「安輔條例」、或「視為所有人」適用的土地登記申請案,能夠解決馬祖地區多少土地問題?有沒有牴觸法律礙難執行之處?

楊縣長四年下來,只有口水,沒有行動,一事無成,是該虛心接受批評檢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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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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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4 2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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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議員質詢馬祖土地問題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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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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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5 0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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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珍貴的影片,見證了馬祖土地登記的歷史,它告訴了我們什麼?

1.政府機關要依據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土地,是要在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完之後,才可以申請。也就是說,土地總登記是開放給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而不是要政府機關與人民搶地。如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讓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土地,就有毀憲亂政之虞。很不幸,這一事件在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發生了,也凸顯地政官員本職學能不足。不解的是,至今還在逃避責任,編一大堆理由掩飾,為什麼不選擇面對呢?

2.安輔條例施行期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根本不知道有安輔條例這個法律,延宕了土地登記前置作業測量的期程,等到安輔條例廢止之後,再來公告土地總登記,還解釋說,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結果造成所有人民與國有財產署、軍備局、或縣政府的訴訟案件,都嘗到敗訴的苦果。原因就出在法都廢止了,沒有修法恢復,就直接解釋法律有用嗎?這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都在騙人民,很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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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介中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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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中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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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5 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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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曹爾章議員質詢到很多馬祖民眾的土地和房屋"位移"問題,我家的土地和房子也一樣,住了幾十年,卻發現土地是別人的,政府何時能為民眾解決?政府造成的錯誤,難道不該負起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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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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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7 16: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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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詩一首,輕鬆一下。

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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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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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11-29 0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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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所明定。又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按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訂定之處理期間為二個月,重辦土地總登記,共收了人民申請案件8042件,審查了八個月,才公告5件,逾期辦結情形相當嚴重,地政官員不催促加速辦理,任憑審查人員長期積案,損及人民權益實在不應該。如果說地政事務所有5個人力負責審查,平均每人一天看個10件,至今經歷了240個工作天,可以審查12000件,早已審查完畢公告了,為什麼還在推拖拉扯呢?這樣下去明年老楊還要選嗎?依法行政是天經地義的事,請不要再為失敗找藉口了。趕快督促加速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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