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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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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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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07 03: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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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怠惰的地政官員?! --閱讀人次 : 26006

假設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這一份公告是合法的,也 就表示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沒有違法,還可以慢慢的處理到民國105年10月1日,再辦不出來,就順理成章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展延3年6個月到109年4月1日,這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公務人員積壓公文本來是要受懲處的,現在變成了理所當然的,爛到這種程度,真的不可思議。況且,以目前的狀況,已有許多的鄉親等不及了,到109年的時候,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因為證人找不到了,早已變成是國家的了。這是地政事務所的權謀,絕對是違法的,我基於知識份子的良知,把這件事揭發出來,希望縣府團隊好好研究其適法性,如果在二十天內沒有廢棄這份違法公告,我將拚老命為鄉親保權益,決心向地檢署告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的行政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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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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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07 08: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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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
朱君民國12年2月28日生,今年92歲了,他的土地登記申請案,在99年間經連江縣政府訴願再審決定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了地政事務所的原處分,像這種申請案件,現在都經過行政院確認了,也要處理到民國105年10月嗎 ? 這是什麼行政效率,還有天理嗎 ? 依法律條文作成的行政處分,還不如行政命令,一張公告,實在太脫線了。老楊,您真的對不起鄉親。


訴願再審決定書


訴願再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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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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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07 12: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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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回家的路更順,還地與民,都是楊縣長的重要政見,如今四年多了,進度緩慢不說,民眾的權益損傷,難道楊縣長不該負起責任嗎?地政事務所是能力不足,還是人員不足,或是經費不足,縣長應該進行了解,並儘快協助解決,否則選舉就快到了,民眾受夠了,屆時會怎麼投票,楊縣長會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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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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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08 1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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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在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之後,地政事務所做錯了什麼?

一、縣政府說,在安輔條例施行前申請測量的6742件(10715筆)土地,都有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卻說,北竿鄉和南竿鄉都在安輔條例廢止後才公布地籍圖受理土地總登記,都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所以申請案件都駁回。

二、縣政府說,經行政救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卻說,已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地上有軍事設施,照樣駁回。

三、內政部說,有「安輔條例」及「視為所有人」適用的案件,經專案會議決議有拘束參與開會各機關的效力。地政事務所卻說,沒有法源依據,我就是不處理,不辦就是不辦。

四、國產署、軍備局起訴人民的案件,當法院徵詢地政機關意見時,千遍一律都是沒有安輔條例適用。現在被查出來有1萬多筆土地有安輔條例適用,而司法訴訟已經敗訴確定,傷害已經造成,這不都是地政事務所的業務過失嗎?

五、整個事件至今已經找到了真相,錯誤的源頭就是地政事務所,是該把這1萬多筆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儘速拿出來清理,通知測量登記啦!因為,只有安輔條例才能解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視為所有人,只是要證明在62年7月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完成時效而已 !

綜上,馬祖地區在風雨飄搖中走過了軍政威權時代,好不容易喚來了民主,政府官員還在挾威權時期的餘威做事,實在不可思議。如今民怨這麼深,地政官員還在積壓公文,更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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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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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09 07: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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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櫻花、桃花、李花、杏花,已經開了好幾個春,今年的春天又來了,花又開,草又綠了,就是不見芝麻開門。在這個時候再討不回鄉親祖傳土地,許多的申請案將來都會變成繼承案件,想要再討回就難上加難了。再延下去,就要等到有一天和楊縣長在隂間相會,再跟您討了是嗎?
馬祖日報101年3月26日
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 文:楊綏生


 視為所有人

困擾鄉親的「土地問題」暫告停歇,而繁忙的地政業務早已開始了。

二月九日,由薛政務委員兼福建省主席承泰主持的行政院「金馬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中,做了重大突破。全國最高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在衡量了各種利弊及解除各項疑慮後,採納了連江縣政府所提「視為所有人」的建議案,也就是「承認」馬祖地區在地政機關尚未成立前,鄉親已經是土地所有人的事實。

鄉親可以藉著「視為所有人」的函釋,把土地佔有時效完成往前推到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在此前提下,不論是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就不必就「時效中斷」或延伸出來的「無佔有事實」提異議或提告。

 如何要回我的土地

接下來連江縣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利用「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工具,訂定可以讓鄉親要回自己的土地,又可以讓內政部接受的執行辦法。這個辦法必須在現有法規的框架下,既要讓鄉親順利要回自己所屬的祖地,又可避免部分鄉親拿到不該屬於他的土地。因此,需要一套不違背既有法令依據,邏輯上說得通又實質上有效可行的方法。目前,本縣地政單位正在收集、彙整來自土地專案小組成員的不同見解及相關資料,同時,也希望具有法律專長與地政實務經驗的鄉親多提建言,集思廣益,儘早提送結論至內政部核備後據以執行,也讓政府「還地於民」的美意得以落實。

 土地滄桑史

土地屬於不動產,必須靠一紙權狀來確認,政府所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馬祖地區因受國共內戰的影響,致相當時期無法按照常態實施土地登記,受限於許多主客觀的歷史因素,讓民眾最切身的土地問題,成了困擾政府與鄉親間的難題,各種政治勢力更是「目的性」的採用自己的主張與手段,這些主張與作為,隨著立委選舉的結束與「視為所有人」的法律適用而淡化,留下土地法史上一段真實的史料,更留給馬祖地區實施地方自治以來一段珍貴的回憶。

 芝麻開門了

為了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行政院前後開了四次的專案會議,第二次的專案會議中,將83年安撫條例公佈實施前所受理的案件,納入安撫條例的適用,讓一千九百多筆的土地申請案有機會翻身,而第四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理論上有機會讓6843筆未登錄地都有機會翻身,但實際上可能有困難,因為,鄉親必須依法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以茲證明。如果將土地當成是寶物,那麼第二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形同容許鄉親進入房間取寶物;而第四次的專案會議的結論,則形同開了大門,容許鄉親進入屋內搬取寶物。那麼政府要做的則是:如何順利的發放並防止非寶物所有人進屋盜取。

 再接再厲

困擾鄉親的「土地問題」暫告停歇,感謝所有同仁為「還地於民」業務所付出的努力;感同身受所有同仁在協助鄉親辦理取回土地相關事宜上所承受的壓力;更期待所有同仁再接再厲儘速完成「還地於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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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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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10 1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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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王建煊說過:行政機關訂出很多行政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與母法意旨不合,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

查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所以我們的楊縣長自上任以來就企圖以解釋函令解套土地問題,這是大錯特錯,只是多給了國防部和財政部異議和起訴人民的空間而已!再說,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綦之甚詳。而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這是法律基本原則。由此可知,解釋函令超越了本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土地登記事務,是縣政府的權責,縣政府是要依法執行,訂出違背法律的解釋,不但無效,也只會傷害投票給您的鄉親,這四年來因為楊縣長施政方向有了偏差,讓鄉親繳了不少的土地訴訟費用,可以得到證明,落得一事無成,也就不意外了。

在土地總登記業務,辦了18個月之後,再來公告說要展延到105年10月,早已逾越了行政程序法第51條授權之範圍,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用這種態度服務人群,讓人民很心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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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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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11 06: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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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有行政不法:

查土地法第 38 條說: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法律條文清楚的告訴我們,辦理土地總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現在的地政事務所是公告了土地總登記,不去做土地總登記的工作,卻回頭做83年及無主土地代管期間已執行過的地籍調查和測量的工作,整個行政程序本末倒置,荒腔走板,公告的內容與作業內容完全不符合,這不就是行政不法。且公告至今已超過一年八個月了,審查結果都還是個位數,這絕對是行政怠惰,編再多的理由都是謊言,為什麼不選擇「道歉」呢?都什麼時候了,還在欺騙鄉親,一點使命感都沒有,荒謬呀!可曾想過,爾俸爾碌,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做領導的不但未要求所屬在法定期間內去努力完成工作,還違法使用裁量權,搞的大家不得安寧。人民已經開始怒吼了,官員們還我行我素,還談什麼行政效率,人民的權益還會獲得保障嗎?我說,做領導的路走偏了比貪污更可怕,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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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11 17: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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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登記事件,都是因為行政法給了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的空間,這個空間依法是要對人民更有利的情形才有適用,很可惜地政官員做了對人民更不利的決定,所以是違法無效的。再不思廢棄展延的公告,將來政風處,或地檢署,或監察院下來調查,這些違法濫權的地政官員,還能順利脫身嗎 ?

最近臺灣的戶政連線系統出了一點狀況,因為是行政院長江宜樺擔任內政部長時做的,現任的部長李鴻源立刻就將案件移送政風處調查。馬祖的土地登記案,地政事務所積案如山,家家戶戶都知道,這是楊縣長默許的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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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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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13 04: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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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頭的公告,證明了違法濫權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8日連地所字第1030000269號公告wrote:
主旨:公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申請案件暨歷年申請所有權登記處理未終結之案件,處理期間為102年4月1日起至105年10月1日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類別:
〈一〉 民國101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4月1日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 歷年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收件處理未終結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處理期間: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計3年6個月。


以上公告不合法的理由 :

土地總登記要在一定期間內完成,這是土地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地政事務所公告土地總登記內容,沒有說要在何時完成,所以從開始就要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在二個月內完成,未能在二個月內完成的,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4項規定,延期一次二個月,將未能辦結的理由告訴申請人。法律條文寫的如此清楚,怎麼會回頭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延期3年6個月,到105年10月呢?地政事務所援引法令明顯有誤,這就是行政不法,行政怠惰。

再說,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這是行政處理的比例原則。也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既然延期對人民更為不利,那就是違法。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3b9966cabafdf856b1cb6fe7bd1c26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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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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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2-20 2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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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站長不願撤下朱瑞忠批評地政事務所的文章,有律師背景的地政事務所曹主任即將告朱榮忠、劉家國。在此感謝劉站長的堅持,帶給您的困擾,也給您致意。不過,也請地政事務所官員好好想想,這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件,如果真有行政怠惰的事實,做錯了不思檢討改進,向鄉親道歉,還想告提出建言的人,這樣的地政事務所主任還適任嗎 ? 人民的申請案件原本就有一定的辦理期限,是不容許承辦人經年累月的積壓,壓久了不給申請人說明,不就是行政怠惰,真不知地政事務所有什麼理由告我。土地問題本是馬祖人民心裡的痛,政府機關處處為難,鄉親心知肚明,這是一場小蝦米與大鯨魚的戰爭,我心中平靜,地政官員要告就告吧 ! 我本於知識分子的良知,求仁得仁,心甘情願,將來該說的還是會說,希望的就是有一天能看到政府部門為民服務的熱忱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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