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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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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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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17 08: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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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如秤—來說馬祖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1396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終於通過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突破了土地一經登記為公有,就有「絕對效力」的律令,對馬祖地區已登記為公有的土地而言,大慨有以下三重點:

一、延續申請時效:戰地政務終止後,政府還地於民的申請期限原本只到103年1月12日,修法後再延5年。

二、「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凡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以前完成時效的申請案件,可以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視為所有人」的規定。

三、經行政救濟駁回,或司法訴訟敗訴的案件,可重新送件。

這是遲來的正義,這一步馬祖鄉親等了四十年,在這期間受盡了國防部和財政部的打壓、異議、起訴,以及地政機關的駁回處分,鄉親有滿腹的委屈,現在終於撥雲見日有了登記的法源,希望我們的政府,能夠拿出執行力,儘速落實還地於民。

當然,這次的修法並沒有完全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還有地政機關刻正辦理的未完成登記土地部分,尚未找到法源依據,將來修法是必然的,我們不能因為政府機關的異議,就喪失我們祖傳土地的登記權力,這是我們現階段努力的目標。

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
第九條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償者,註銷其申請;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縣(市)政府為第二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勘查,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並按申請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其土地。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申請購回、第五項申請讓售及第六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機歸依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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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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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18 0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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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辦了「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為什麼還要再修法才能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呢?

看了102年3月29日江宜樺院長答覆陳立委質詢的一段話,就知道了。江院長說:「安輔條例訂定之目的在確保金門、馬祖等外島地區之安全與發展,自81年11月7日施行以來,對金門、馬祖地區之安全維護、教育、經濟、交通、警政及其他建設,均有長足進步,惟因兩岸關係之變化及地方發展快速,相關法規如國家安全法、省縣自治法等相關法規相繼修(制)訂,適用範圍均涵括金、馬等外島地區,對其安全維護與發展,已有相當之保障,而安輔條例雖有輔導之明,卻亦有管制之嫌,故經立法委員以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宜回歸民主法制常態,以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為由,提案廢止安輔條例,經立法院審議後,於87年6月24日經總統明令廢止,自該特別法失其效力後,民眾仍得依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申辦所有權登記,尚無因而剝奪其土地登記請求權。」

這一段話告訴我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要回歸到現行土地法總登記及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申辦所有權登記,「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按法務部的解釋,也要在登記完成前和平繼續占有,才有適用。這麼一來不就等同直接沒收了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影響如此深遠,怎麼會不用修法解決呢?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又到那裡去了?地政事務所還辦的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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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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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19 09: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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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管政治,政治會管死我,趁著還有一口氣,趕快把話說清楚。
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地政官員本應在二個月內辦結,未能在二個月內辦結的,應該在期限內通知申請人,向申請人說明未能辦結的原因及補救的方法。鄉親的申請案件都超過五年了,結果我們的地政事務所,不但沒有將未辦結的原因通知申請人,還用公告逕行延期到105年10月,請問這公告有幾個人會看到,政府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通知不到的,才能用公告,不是嗎?這公告明顯違法了,還會發生行政效力嗎?做錯了,沒有官員向人民道歉,也沒有人願意負責,這就是我們行政團隊給人民的績效?滿江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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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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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01 09: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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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縣長的聲音,小小民聽到了,期許您在最短時間,給鄉親一個小確幸,不要讓年長的鄉親再有遺憾 !

「給增應一次機會 許馬祖一個未來」褶頁第十項:
研擬爭議土地問題解套方案,提昇地政機關效能,落實還地於民政策,儘速完成全縣土地登記。


朱梅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12:16
對褶頁第十項,研議爭議土地問題的解決方案,有點意見請教於劉候選人。

馬祖土地問題,延宕已久,
現任楊縣長對馬祖土地問題幾乎毫無作為,虛擲五年的時間,
對馬祖鄉親的權益,損害至鉅。

今,劉候選人對此問題,
若仍以「研議」的態度去面對,顯然緩不濟急,
縱使當選,恐亦將步楊縣長之後塵。

在馬資網,不乏對馬祖土地問題的精闢討論,
建議劉候選人積極深入探討,甚可就教於其間達人,
在選前能對馬祖土地問題提出具體的做法。

再強調一次,
是「具體可行」的做法,
而不是類如目前文宣第十點一般,僅做抽象形式的宣示。

這點可以做到,相信鄉親才能放心的把縣政託付於您。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感謝朱梅細心閱讀政見,由於政見篇幅所限,對於解決土地問題未能詳盡敘述,特此致歉。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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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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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02 2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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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阻礙了馬祖的進步多年,新的團隊即上任,期待新的領導能夠將楊秉訓教授的建言銘記在心,積極督促地政機關加速處理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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