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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受理了「人民申請案件」可以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一年又一年的積壓,高興了辦一兩件應付民眾,或有特殊背景的人士找上門了才辦一件,這不叫官僚,什麼才是官僚?公文本來就有辦理的期限,承辦人逾限了,課長、主任應該稽催沒有稽催,都沒有責任嗎?縣政府主管業務的民政局沒有督促,有盡責嗎?企劃室為什麼不列管呢?政風處接受了民眾檢舉,為什麼不調查呢?口口聲聲說為民服務,到底為人民服務了什麼?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沒有,還要去告老百姓,這不是笑話,什麼才是笑話?
再說,公務員積壓公文,可依公務員考績法考列丙等,或丁等免職,也有公務員懲戒法可以處分,結果是官官相護,視法律如無物,還要告民眾,要深深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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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