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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楊秉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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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07 22: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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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43441

馬祖鄉親在土地問題訴願過程中,該留意的權益:

一、訴願組織適法

前已提過,按「訴願法」第52條,府外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再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訴願組織不適法,可提「訴願再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願決定」訴訟,但要注意法定期限。

見此版第1頁倒數第4帖: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06&t=154197

二、訴願委員自行迴避

如前所述,訴願委員有自行迴避之責任,如不迴避,民眾(當事人)可「申請迴避」,若已經訴願決定,則可提「訴願再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願決定」訴訟。

參考:羅傳賢《行政法概要》p102-103



三、訴願無法議決

按《訴願法》第53條:「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果現有訴願委員,因為迴避人數過多,導致出席人數不足,則無法開會且無法議決。

此時訴願委員會可能擺爛、拖延處理訴願案件,民眾可據《訴願法》第82條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倘行政機關固執己見,明顯違背訴願決定意旨,一再重為內容相同處分,或一再「不作為」,則「不作為」視為「行政處分」,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參考: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第2頁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09&t=136470

總之,官僚們要民眾「依法處理」,我們就「依法處理」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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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秉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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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08 03: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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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願無法議決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逾上述期限不為決定者,得逕向有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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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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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Ma-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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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08 2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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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楊教授及朱大哥指出歷任訴願會之違法,所以大家屢戰屢敗的官司又有了新的轉機。但多年來我們已投資了2、30萬訴訟費了,父執輩已從花甲打到遲幕,我們還有多少的2、30萬及多少的青春及花甲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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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正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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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0 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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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是勞民傷財的事,鄉親所受的冤屈,所忍受的苦楚,自已知道,外人確實難以體認,但是為了追討我們的祖產,再苦,這一條路我們都要堅持下去,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由介壽堂土地的裁判結果可以適用「軍事徵用法」,這是以前所沒有發生的第一個判例,可知前面已看到了曙光,充滿了希望,將來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應該都可援引適用了。

凡流淚撒種的,必歡呼收割!

另重辦土地總登記的作業期間,依地政事務所的公告,要在10月1日前辦理完成,現在己經知道跳票了。但為了趕進度,所以,最近許多鄉親的申請案件,都被地政事務所以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了,提醒鄉親不要忘了在一個月的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以維護自身權益。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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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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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2 0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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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組後的訴願會委員,如果曾為接觸過地政事務的公務員,或曾為縣政府的訴訟代理人,就已不是社會公正人士,依法應該要對人民申請訴願案件,自動廻避,沒有廻避,所作的訴願決定既是違法,就應不生法律效力。但要訴願人提出再審,或行政訴訟裁判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權利才能保障。沒有提出,就被這些委員唬哢過去了,地也就沒了,這與詐騙手法有何兩樣,你們這些官員還有良心嗎?

馬祖鄉親的祖傳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了,訴願會從未依「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審查訴願案件,為人民把關,已損害了多少鄉親的權利,害鄉親損失多少訴訟費用,真讓人心痛不已!

連江縣政府因為接收太多軍方在戰地政務時期徵用的民地,所以不願意還地給鄉親,就用了一堆法匠故意阻擋鄉親土地登記,介壽堂的土地就是典型的案例。土地登記辦了一次又一次,鄉親的期待一次次的落空,心都斯裂了,官員還是無動於終,軍占民地既是政府的不當得利,該還的就心甘情願早點還給鄉親吧!

依法行政是天經地義的事,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沒有讓鄉親申請土地登記,己經是縣政府不可原諒的錯,又刻意隱瞞「軍事徵用法」的存在,還找來御用的法匠來打擊阻擋鄉親土地登記,這樣的政權少了為民服務的心,我們還有什麼好期待呢?早點讓高牆倒下吧!

權力的傲慢與偏見,阻礙了馬祖地區的發展與進步,這一批權力核心的法律人,不但沒有深深反省,反而變本加厲,緊抓權勢不放,繼續頑抗阻擋鄉親土地登記,人民起義推翻專制政權的時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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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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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2 14: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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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訴願委員中,文鍾奇律師,因為曾任連江縣政府訴訟代理人,應不得受聘為訴願會委員,曹依立律師及洪獻章主任,曾任地政事務所前後任主任,亦應對土地登記訴願案,自行廻避,鄉親如果在訴願決定書上看到這三個委員的名字,就可申請再審,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權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8,上更(一),1
【裁判日期】 991116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裁判全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複 代理 人 吳靜琪
被 上訴 人 陳經遲
      陳書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林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9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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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3 1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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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人才擠擠,要找幾個具有公信力的訴願委員並不難找,為什麼縣政府偏要找一些不能受聘為訴願委員的訴訟代理人,或曾任地政機關要職的公務員呢?這些人從開始就跟老百姓作對,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在台灣各級政府的訴願會都在增加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馬祖可以置身在外嗎?看看人家,想想自己,是該好好檢討了。再說,當訴願會失去為民發聲的功能,受苦受難的就屬這一塊土地的人民。

臺中市政府第三屆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冊
職稱 姓名 性別 職務
主任委員 陳朝建 男 本府法制局局長
委員 張本松 男 本府法制局副局長
委員 羅承宗 男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委員 林美珠 女 前內政部政務次長
委員 黃源銘 男 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委員 李惠宗 男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林昱梅 女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王韻茹 女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江嘉琪 女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林明昕 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委員 盛子龍 男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委員 蕭文生 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委員 謝如蘭 女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委員 劉建宏 男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劉鎮誠 男 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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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4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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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地政事務所主任駁回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人民提起訴願,縣府再用兩個前後任地政主任封殺,繼續駁回訴願,這有天理嗎?依法該廻避的為何不廻避呢?難道決策當局已經定調,不願還地於民,重辦土地總登記只是故意在拖延時間?

訴願委員會是學術界和社會公正人士的領域,職責就是要制衡行政機關,避免行政機關爛權,缺少了監督的功能,這單位成了廢物,只是官員的提款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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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4 1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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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該訴願案件」代理人、輔佐人,依法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訴願決定前可申請迴避,
不迴避,訴願決定後可申請再審,再不理會,提告行政法院。

官僚們不信邪,就請鄉親依法救濟。
總得要有一個判決出爐,他們才會相信。實在可悲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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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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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9-14 1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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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一個月後得到國防部的回覆,答復內容雖不盡滿意,但和緩許多,必竟國防部不是土地主管機關,再等收到內政部的公文,再繼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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