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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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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5 1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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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劉大縣長的做法,我真懷疑劉大縣長是不是馬祖鄉親選出來的縣長,現在所做的完全跟選舉時的政見背道而馳,要選舉時說一定會替鄉親解決土地問題,選完呢?就找法匠來阻擋鄉親的土地申請,跟我們的蔡大總統一樣就是一個騙....騙.....騙....,還有那個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該是要替馬祖鄉親爭取被國家侵占的土地吧,結果呢?根本就是國家的打手,處處阻擋鄉親的土地申請,真不知到底在搞甚麼,難怪馬祖鄉親的民怨那麼高,真是夠了!........所以我建議劉大縣長是不是該把那個訴願審議委員會廢了吧!.......廢了吧!....廢了吧!.....因為完全沒有替鄉親爭取任何土地,只有阻擋鄉親土地申請的審議委員會,馬祖鄉親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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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連江縣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宣判,遺憾的是知錯不改,才是悲哀,也凸顯劉縣長私心自用,一人得道,鷄犬升天,談不上用人唯才,這一塊土地的人民只有自求多福了。
節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929號判決內容:
六、本院判斷:
1.按行政處分救濟之途徑,應先經訴願程序。故本案之爭點應先釐清本案訴願決定之訴願委員會成員是否於法有據?
2.就訴願委員會成員之爭議,訴願法第52條「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而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105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即行為時105年5月22日有效施行之條文)第2條「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9至15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的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或兼任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經查,本案訴願決定於105年5月22日,訴願委員會(共9名)如下:
主任委員張龍德(連江縣政府秘書長,仍在任上職)。
委員陳孔官(連江縣政府稅捐處長,現任財政稅務局局長)
委員賈鵬鴻(連江縣政府政風室主任,現任政風處處長)。
委員洪獻章(連江縣議會法制室主任,仍在任上職)。
委員林長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書記官,仍在任上職)。
委員劉志淵(連江縣政府企劃室課員兼課長,現任行政處副處長)。
委員曹依立(連江縣政府消保官,已於105年3月16日退休擔任律師,本次訴願決定時請假未參與)。
委員曾玉花(連江縣政府秘書,現任同縣行政處處長,本次訴願決定時請假未參與)。
委員揚遠鵬(連江縣政府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現任同縣消保官,本次訴願決定時迴避未參與)。
就9名訴願委員而言,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至少5名。而非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者僅「洪獻章」「林長貴」「曹依立(因退休而可列為社會公正人士)」3人,顯然與訴願法第52條、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所規範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至少5名)」者不符。依法應由合議作成之訴願決定,合議機關之組成不合法,則其所作成之訴願決定,構成撤銷原因。因此,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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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加油!馬祖鄉親繼續奮鬥,不信公理喚不回。
一旦不適法的「訴願決定」被行政法院撤銷,民眾就可再從「訴願」開始,索討自家土地,以前敗訴的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等於消失了。
不過,要注意撤銷訴訟的時效。見此版第1頁倒數第4帖: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06&t=154197
] 當事人提起「撤銷訴願決定」之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為之,但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後起算二個月。最後,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 就大部分馬祖鄉親的土地案例,可能要由「利害關係人知悉後二個月」這裡著手進行才行。利害關係人知悉「什麼」呢?當然是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不適法」這件事。請大家留意這個機會,早日要回祖先土地。
] 「利害關係人知悉後二個月」的「知悉」,是指「知道當事人收到訴願決定書」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不適法」這整件事。而且利害關係人主張自己「知道」這整件事的時間,必須是在「最近二個月」且訴願決定是在「最近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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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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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6 06: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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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劉大縣長的做法,我真懷疑劉大縣長是不是馬祖鄉親選出來的縣長,現在所做的完全跟選舉時的政見背道而馳,要選舉時說一定會替鄉親解決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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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客說的話能聽.狗屎都能吃???
談到連江縣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宣判,遺憾的是知錯不改,才是悲哀,也凸顯劉縣長私心自用,一人得道,鷄犬升天,談不上用人唯才,這一塊土地的人民只有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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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公平正義是成就政治的基石.馬祖的土地問題.何來的公平?何來的正義?這些口口聲聲說為民服務的官員(可惡至極的是還是民選的)
你怎麼說的出口 你怎麼說的出口 你怎麼說的出口
枉費高學歷.教育真是失敗…無言哪!汗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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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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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7 09: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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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了幾年的好文章,連個集中力量民間運作組織團體都沒
這應該是最荒謬的地方,有票就是娘,真的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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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大也會說人話.真要對你另眼看待
還地於民團體力量在那?單兵作戰.被政府各個擊破.這是馬祖鄉親最為弱勢的地方!!
WHY???
組成民間團體.需要時間.金錢.專業與熱忱.缺一不可.馬祖鄉親有面臨土地問題的.老人家無專業能力.年輕人又缺乏熱忱.
以不才在下來說.除了熱忱(堅持不信公義喚不回)之外.啥都缺.心有餘而力不足.只能三不五時上網打打屁.罵一罵.平衡一下心情.看能否罵醒這一票自命清高的政客
馬祖的土地問題要解決.認真而言.有民間團體的力量.確實會比較有效率
總之.多行不義必自斃.國敏黨在這樣胡亂搞.早晚政權要拱手送人啊!!
P.S 順便在此呼籲:要競選下一屆的連江縣候選人(縣長、立委、議員)可將土地有問題的馬祖鄉親組織起來.打團體戰.您有機會勝選&馬祖鄉親有機會將土地取回)倘若結果真是如此.您將功德無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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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權限和濫用權力的行政處分違法
按「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土地法第54條定有明文。又其立法意旨略謂:「依據民法和平繼續占有土地之原則,凡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者;或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繼續占有十年者,於登記申請期限內,可依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蓋占有之事實,土地四鄰知之最詳也,故應經土地四鄰之證明,始可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以確保合法占有之權益。」但我們的地政局說,經派員勘測沒有耕作可能,就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也太草率了吧!地政官員會比「土地四鄰證明人」更了解民國六十二年以前土地使用情形嗎?為什麼不給鄉親正當合理的信賴呢?,認事用法,顯然逾越了法律授權,也有濫用行政裁量權之虞,應該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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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