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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辦了一次又一次,但都沒有結果,地政機關還找一些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這不是故意刁難又是什麼?居心叵測都可以創金氏紀錄了!我們的縣老爺還視法律如無物,都不出面解決問題,還夠格當父母官嗎?
縣府內當權的法律人不要忘了初衷,法律條文是用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用來傷害無辜。馬祖土地問題因國軍大陸淪陷轉進台灣,而被軍方強占,這是歷史的事實,現在戰地政務終止都二十五個年頭了,總要選擇面對,屬於人民的財產,還有什麼理由不還給老百姓呢?
這一次土地總登記從101年7月31日開始至今已逾五年,多數案件地政局已無權再調查了,希望劉縣長能夠有善意的回應,凡沒有糾紛案件,就發給所有權狀,不要再猶豫了,原本就該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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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摘錄行政訴訟法條文: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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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