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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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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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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萊豬自治條例「無效」看馬祖土地總登記 --閱讀人次 : 5786

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牴觸法律的理由:

摘錄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以上會議決議為什麼牴觸法律:
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視為所有人」適用,係指在中華民國臺灣光復前(民國34年10月25日)完成時效,而非指民國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
二、地政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設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須要在民國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滿40歲,現在(110年)要88歲以上的人瑞才能證明,這麼老的人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會有法律效力嗎?不無置疑?況且,若要推定到臺灣光復前,這決議本身已經違背法律無效。

基於以上理由,誠摯的期盼連江縣議員能夠為民喉舌在議會提案,敦請中央政府比照當年金門縣政府辦理公地放領方式,處理土地紛爭,讓土地問題儘快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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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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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都已經做過地籍調查及測量了,地政局還要求再繳每筆4千元土地複丈費,有沒有違法呢?已經取得測量成果的案件即要申請人永久保存,不就表示永久有效嗎?所以地政局現階段要做的是依據<地籍清理條例>做地籍清理的工作,而不是土地複丈。土地不斷的複丈,不斷的重疊,永不止息的糾紛,這是馬祖土地登記的亂源!

修正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1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而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界址有爭議時,市縣地政機關應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認定之界標,由土地所有權人永久保存之。

修正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28條:
地籍調查表,應由市縣地政機關永久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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