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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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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0-24 16: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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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檢局公布市售「瓦斯罐」檢測結果 --閱讀人次 : 46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瓦斯罐」檢測結果

  攜帶式卡式爐輕巧方便,民眾常用來煮火鍋、泡茶及露營野炊,其所用之燃料容器(即瓦斯罐)品質如何,相信是消費者所關心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7年5月赴五金超市、百貨商行及大賣場,隨機購買共7種廠牌型號之瓦斯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標示查核均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瓦斯罐市場購樣檢測係依據CNS 14530「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進行檢測,檢測項目為「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填充液化石油氣質量試驗」及「凸緣強度」等4項品質項目;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CNS 14530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項目:「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填充液化石油氣質量試驗」及「凸緣強度」等4個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 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全數符合規定。
三、 「登錄資料比對」:全數符合規定。

參、應施檢驗商品之管理
  標準檢驗局指出,瓦斯罐自民國92年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凡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購買瓦斯罐時,要選擇本體印有該局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對於經檢驗合格之瓦斯罐,仍應確實依瓦斯罐本體注意事項及攜帶式卡式爐使用說明書操作,避免使用不當造成危險。以下列出常被忽略的注意事項,提醒民眾注意安全:
一、選購或使用前:
(一)應購買印有「商品檢驗標識」之瓦斯罐。(圖例如附)
(二)詳閱使用注意事項。
(三)罐體若有鏽蝕或底部凹面有凸起現象,應停止使用。
(四)瓦斯罐與登山罐構造不同,攜帶式卡式爐限搭配瓦斯罐使用,登山爐限搭配登山罐使用。
(五)攜帶式卡式爐應穩固平放置於地面或檯面,並遠離易燃物及備用瓦斯罐。
二、使用過程:
(一)確認卡式爐之容器安裝拉桿操作順暢後,將瓦斯罐之凸緣缺口朝上,與卡式爐凸出之導引片對正後,再壓下卡式爐之容器安裝拉桿,並留意無漏氣情形才可點火。
(二)應於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避免一氧化碳中毒之意外。
(三)請勿將2個卡式爐並排烹煮,或使用過大鍋子,避免輻射熱造成罐體壓力過高引發氣爆。
(四)若瓦斯罐過熱,導致安全裝置作動,自動關閉瓦斯通路而熄火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排除瓦斯罐過熱原因及更換瓦斯罐後再行使用,以免發生氣爆意外。
(五)用畢後,應將瓦斯罐退出卡式爐,並蓋上塑膠閥蓋。
三、使用後儲放:
(一)應置於陰涼、乾燥且通風良好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並勿放置在高溫或密閉空間,如汽、機車行李箱。
(二)卡式爐具內不可放置備用瓦斯罐。
(三)應確認將殘留瓦斯排出後,再依垃圾分類丟棄。
(四)瓦斯罐不可重複充填瓦斯。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cl.wang@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一科陳科長榮富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8 行動電話:0935-567292
電子郵件:james.chen@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93be51aa3a6276b05282a91b0cb302d2.pdf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af9dab81e4aa1f221e9f63ac475ffddb.pdf商品檢驗標識(瓦斯罐)


瓦斯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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