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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0-29 13: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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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勞工權益宣導 --閱讀人次 : 794

老闆說我是責任制(勞基法第84條之1),我適用嗎?
小賴今天剛報到,老闆說我們的工作是屬於責任制,責任制是公司說了就算嗎?那該如何判斷呢?
答:
1.步驟一:小賴可以先確認一下,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目前勞基法第84條之1公告核定工作者有三類31項職務)。
2.步驟二:若是,勞雇雙方應以書面另行約定勞動條件(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
3.步驟三:另行約定的勞動條件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4.步驟四: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就目前法令規定來看,其實很簡單,那就是上述法定要件要符合,缺一責任制便不存在,勞工也可以不用遵行,即使經核定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俗稱「責任制」),也非沒有加班的上限,第二關還要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針對該項職業特性,進一步核定工時、休假等標準,再次強調責任制只排除部份勞基法的適用,而非無限上綱,如果資方以「責任制」為由,變相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就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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